浙江城北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拱民二初字第537号
原告杭州亿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康桥镇三里洋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臻,系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城北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亿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诉被告浙江城北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亿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13元,减半收取计500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770元,合计人民币8776.50元,由原告杭州亿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 红
二00八年六月二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邓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