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程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程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瑞力特种紧固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102民初1640号
原告:浙江程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水仓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36031213R。
法定代表人:钟再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瑞力特种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缙青路5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50501547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程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瑞力特种紧固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瑞力特种紧固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程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瑞力特种紧固件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程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瑞力特种紧固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22元,减半收取2861元,由原告浙江程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斌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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