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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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4民初4158号之一
原告:浙江咏达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朝有。
原告浙江咏达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咏达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咏达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咏达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7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96元,由原告浙江咏达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