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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时代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嵊州分公司、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26执恢6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XXX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执行人:浙江X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亚太大道6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X。 本院依法执行浙江XXX公司与浙江XXX公司(2023)浙0726执恢628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相关法律依据(2021)浙0726民初706号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浙江XXX公司申请后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执行,随即向被执行人浙江XXX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情况,执行标的为2213486.2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XXX公司的不动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浦江县仙华街道亚太大道633-1号的不动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别克牌汽车(未实际扣押,暂不处置),并向浦江县城市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的裁定书,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向被执行人法人送达了责令履行法定义务公告。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目前,执行到位0元。鉴于被执行人浙江XXX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XXX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限制,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年的惩戒措施。对本案采取的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XXX公司,其没有提出异议。 综上,因被执行人浙江XXX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3)浙0726执恢6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