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02民初12871号
原告:于某,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金华市婺城区某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
被告: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被告:陈某,女,1978年5月21日出生,住永康市象珠镇。
第三人:金华市某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主任。
原告于某与被告陈某、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区某经济合作社,第三人金华市某街道办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区某经济合作社,第三人金华市某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于某承担。
审判员薛***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