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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浙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某1;陈某2;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03民初4045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太阳(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执行董事。 被告:陈某1,男,汉族,1983年1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成某某,男,汉族,1973年2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 被告:陈某2,女,汉族,1978年5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某1、成某某、陈某2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