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8民初1456号
原告: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7号3号楼3、4、5楼。
法定代表人:李智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文倩,女,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广西象州俊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象州镇光明路三巷14号。
法定代表人:严明强。
原告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象州俊丰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方 晨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