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神木市云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881执357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市滨安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970390276。
法定代表人:李智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神木市云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住所地:神木市东兴街中段神通宾馆**
法定代表人:云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神木市云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由被执行人神木市云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97500元及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910元、执行费44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职权在司法网络查控平台(总对总)上与线下调查,暂无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2.本院于2020年11月对上述被执行人适用限消措施;3.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冻结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4.本院于2020年12月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神木市云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白 骅
审 判 员  马久雄
代理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兴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