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5613号
原告: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7号3号楼3、4、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970390276(1∕15)。
法定代表人:李智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盼,女,汉族,1989年9月23日生,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安国市。
委托代理人:关文倩,女,汉族,1987年10月19日生,该公司职员,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河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军安里建科楼104-1-101。
法定代表人:周立军。
原告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 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赵 玲
书 记 员 贾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