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华恒电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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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8执328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970390276。
法定代表人:李智杰。
委托代理人:卓小杭,男,32岁,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扬州华恒电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住所地扬州市扬子江南路**代码91321091743112791D。
法定代表人:徐恒。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华恒电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8民特20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付案款28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执行费413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徐恒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对其农行、交行的账户予以一年期的限额冻结,于2021年11月20日依法划拨其存款105740元,2021年12月7日划拨40430元。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信息。
6.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徐恒应于2021年9月29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委托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扬州华恒电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其基本情况,但未获有效执行线索。
8.于2021年11月1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于2021年12月6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徐恒作出司法拘留决定,因未控制到人尚未押送看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146170元,该款先行缴纳执行费4130元,其余14204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12月13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案款为1399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扬州华恒电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扬州华恒电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8执32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 行 员  来 飞
执 行 员 叶剑杰
执 行 员 华 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褚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