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3742号
原告: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 1187号3号楼3、4、5楼。
法定代表人:李智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亮,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煜斌,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01号3层3017D号。
法定代表人:曾之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傲,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称因被告主动支付货款,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元,由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郭翠翠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吕本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