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哈工智绚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8民初1080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哈工智绚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舜江西路158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JRKG28B。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辽宁大伦天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兴路1399号2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970390276。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浙江哈工智绚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3年3月30日,反诉原告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于同日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浙江哈工智绚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反诉原告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哈工智绚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诉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反诉原告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诉讼义务,应按撤回反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浙江哈工智绚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反诉按反诉原告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9元,由原告浙江哈工智绚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崔越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