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8民初1078号
原告:天津海之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305号主楼18层18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76761960X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创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7号3号楼3、4、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97039027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海之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天津海之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天津海之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海之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51元,减半收取计8776元,由原告天津海之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