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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润林旅游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108执117号 申请执行人:A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B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A公司与被执行人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8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A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付案款948824.62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受理费6062元、执行费1188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4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院于2024年3月28日依法划拨其中国民生银行的账户(XXX5769)存款2302元。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及商业保险登记信息。 6.已委托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基本情况,但未获有效执行线索。 7.传唤被执行人应于2024年1月15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8.于2024年1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9.于2024年2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2302元,先行缴纳受理费。截至2024年4月22日,被执行人B公司尚应支付案款948824.62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受理费3760元、执行费11888元。 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本院以移动微法院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A公司。其无异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B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108执1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