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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千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智联电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津0113民初494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法定代表人:朱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明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明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第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经理、董事。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及第三人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