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联兴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 (2023)浙0922执64号 结案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宁波联兴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嵊泗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的(2022)浙0922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宁波联兴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620094.42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23年7月14日在执行网络系统扣划被执行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支行存款2755506.55元;于2023年7月19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支行扣划被执行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740.96元;共计扣划金额2815247.51元。其中向申请执行人宁波联兴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20094.42元,利息133039.78元;向本院支付本案执行费29903.31元和案件受理费32210元。故本案执行完毕,应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