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
(2023)浙0922执恢24号
结案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嵊泗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922民初2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款2097658.5元及利息,并交纳申请执行费23376.5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故本院于同日作出(2021)浙0922执219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仅支付600000元,未按约履行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9月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划拨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2162355.59元,其中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497658.5元及违约金641320.5元,向本院支付申请执行费23376.59元。
现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二三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