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4民初10145号 原告: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临海总部经济商务区9幢19-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7950465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阐博(汕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163号绿地中央广场B3号楼10层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5843152670。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那毕大道12号百色投资大厦右塔5层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MA5KCQ8953。 法定代表人:***。 被告:林延彬,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经公司)与被告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港公司)、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以下简称路港百色分公司)、林延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1月28日、2023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大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原告大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路港公司、路港百色分公司、林延彬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两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大经公司与路港公司签订的《花***G08-SL2地块项目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解除(解除未履行合同部分的标的额为人民币7800474.91元);2.请求依法判决路港公司、路港百色分公司、林延彬向大经公司支付违约金445600元(按结算款的5%计算);3.请求依法判决路港公司、路港百色分公司、林延彬返回超付工程款3681492.69元自2022年3月1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路港公司、路港百色分公司、林延彬承担。 2022年11月28日,大经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决大经公司与路港百色分公司签订的《花***G08-SL2地块项目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解除(解除未履行合同部分的标的额为人民币7800474.91元);2.请求依法判决路港公司、路港百色分公司、林延彬向大经公司支付违约金445600元(按结算款的5%计算);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路港公司、路港百色分公司、林延彬返还超付工程款4840139.34元及自2022年3月1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路港公司、路港百色分公司、林延彬承担。 2023年8月17日,大经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大经公司与路港百色分公司签订的《花***G08-SL2地块项目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解除未履行合同部分的标的额为人民币7800474.91元);2.请求依法判决路港公司、路港百色分公司、林延彬向大经公司支付违约金414818.08元(按评估意见即我方认可的工程量8296361.65元的5%计算);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路港公司、路港百色分公司、林延彬返还超付工程款4961506.48元及自2022年3月1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路港公司、路港百色分公司、林延彬承担。 事实和理由:大经公司与路港百色分公司于2020年10月签订《花***G08-SL2地块项目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大经公司将其承包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的机电安装工程交由路港百色分公司进行施工,并约定了承包方式、结算方式及违约条款等内容。 因路港百色分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经大经公司书面同意将该水电工程私自分包给林延彬施工,且路港百色分公司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对现场进度进行把控,部分工程严重超期,其中要求在2021年7月30日前大经公司须完成公建配套园林移交,但路港公司直到2021年10月9日才完成带问题移交小学***装修工作面;而对该未完成的遗留质量问题,本该在2021年10月15日施工完成,但路港百色分公司与林延彬拖至同年11月5日,仍有多项工作未能完成。路港百色分公司因拖延工期,大经公司被迫于2022年3月14日与路港百色分公司解除《花***G08-SL2地块项目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并对路港百色分公司已完成的工程款进行结算,工程款定案结算金额为8912666.51元,而大经公司已向路港百色分公司支付(含代付、垫付)进度款12594159.20元;根据双方合同中第16.2条“质保金为工程结算的3%”的约定,及第6.1(2)条“乙方结算款=甲方与业主的机电预埋工程结算款×(1-10%)。”的约定,大经公司仅需支付工程款7754019.86元(即8912666.51元-8912666.51×13%),大经公司多付的4840139.34元(即12594159.20元-7754019.86元),路港公司、路港百色分公司、林延彬应当予以付还。 故大经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约定解除路港公司未履行部分的合同并支付因此产生的违约金,且路港公司是路港百色分公司的总公司,路港公司与路港百色分公司又是林延彬的挂靠单位,所以路港公司、路港百色分公司、林延彬应对返还工程款及约金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现经大经公司多次向路港公司、路港百色分公司、林延彬催要未果,故大经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大经公司的诉请。 路港公司、路港百色分公司、林延彬共同辩称,一、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双方就合同履行金额等并未确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其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如下: (一)案涉《花***G08-SL2地块项目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已解除,但合同履行金额并未确认,大经公司诉请的未履行部分标的额为7800474.91元,我方需返还超付工程款4840139.34元并无依据; 双方均认可案涉合同已解除,路港百色分公司已退场,但合同履行金额并未确认。路港百色分公司与大经公司于2020年10月签订《花***G08-SL2地块项目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以下分别简称为“案涉分包合同”)。因大经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导致案涉分包合同施工进度延缓,路港百色分公司亦无力再进行垫资,因此,已于2022年3月底退场。路港百色分公司就大经公司欠付工程进度款一事已于另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2022年5月25日依法受理,案号为(2022)粤0114民初9534号。法院于2022年7月26日公开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认可案涉合同已解除,路港百色分公司已退场。但合同双方对合同履行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现就案涉项目工程量及签证部分工程量已进行工程造价已由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因此,双方就合同履行金额并未确认。关于工程款究竟是否拖欠或超付,金额为多少,需要以该案的裁判结果为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因此鉴于以上,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二、林延彬并非案涉分包合同相对方,非本案适格主体。 案涉分包合同的双方为大经公司与路港百色分公司,林延彬接受路港百色分公司的委托,对案涉项目进行管理,并无存在大经公司所述的,路港百色分公司将案涉项目的水电工程分包给林延彬的情形,同时案涉分包合同亦明确载明林延彬系路港百色分公司在花***项目的项目经理。从大经公司所提供的合同、转账单可知,大经公司与路港百色分公司签订合同,并将项目进度款支付给路港百色分公司。林延彬作为项目劳务组的管理人员,仅代表路港百色分公司管理项目,并在相关单据上代表公司进行签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大经公司主张路港百色分公司将案涉水电工程私自分包给林延彬,要求林延彬承担责任,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林延彬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本案的审理需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请求法院依法裁定中止诉讼。 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但不认可大经公司的解除时间2021年3月24日,路港百色分公司在2022年3月底才撤场,因此,路港百色分公司与大经公司的分包合同应当在2022年4月1日解除,既然大经公司请求解除合同,其没有依据结算款按照合同的6.1扣除质保金作为结算款。路港百色分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不应当支付违约金445600元,大经公司在收到发包方的进度款后没有及时支付给路港百色分公司,路港百色分公司已经多次上大经公司催促支付工程进度款,但一直没有收到,大经公司才是违约方。 针对大经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补充发表答辩意见:对于大经公司依据鉴定报告的结果要求支付超付的工程款。大经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已经确认送审的金额为13510736.01元,且(2022)粤0114民初9534号案中天惠公司对大经公司提交的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审核定案表三性不予认可。因此,对于(2022)粤0114民初9534号案中的评估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总造价的依据。且大经公司多次声称需要甲方审核才能支付工程款,但是大经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是12594159.2元,路港百色分公司已经开具了1259万元以上的发票给大经公司。已付工程款应当在路港百色分公司已经完成工程产值的基础之上大经公司才支付工程量所对应的工程款。(2022)粤0114民初9534号案鉴定意见多次修改,且初稿的结果与二稿结果之间存在巨大差异,该鉴定机构缺乏专业性,所做的结果并不能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2)粤0114民初9534号案是路港百色分公司作为原告诉被告大经公司、广州市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惠公司)、广州市隽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隽康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与本案是关联案件,该案中路港百色分公司请求大经公司、天惠公司共同向其支付工程款6208587.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隽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各方在该案及本案中的陈述及举证,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一、工程基本情况及合同签订方面的事实 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天惠公司是位于花都区狮岭镇平步大道以北、芙蓉大道以西花***G08-SL2地块项目的建设单位,大经公司是该项目的总承包方。 大经公司与路港百色分公司签订《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落款处无签订时间),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花***G08-SL2地块项目,工程地点:花都区狮岭镇平步大道以北、芙蓉大道以西,工程规模:花***G08-SL2地块项目总建筑面积约为182875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约为138669平方米;地下室共1-2层,建筑面积约为44206平方米,本项目共5个地块,其中地块一为小学,无地下室,地块二为高层、***,地块三为示范区、高层,地块四为高层,地块五为文化站。第二条承包方式,包工(合劳保)、包材料、包中小型机械设备、包深化设计、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现场施工用水用电工、包成品及半成品保护,包材料场内运输、包工完场清、包竣工验收、包检验检测、***、包各税金(含增值税)、包按政府规定乙方应负责办理的手续和缴纳的所有费用、包管理费、***、包风险、包与其他分包单位的配合等为完成本工程所需一切。第三条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乙方的主要施工项目和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各项:1.图纸上给排水、强弱电的穿墙套管、止水环以及止水节、穿楼板套管(包括地下室以及塔楼)。2.照明插座系统:从低压柜出线起至户内配电箱:包括商铺电表总箱至商铺的埋管及电缆和桥架的采购安装,住户电表后至户内总箱的预埋管及电线采购安装。包含公共配电箱后的普通照明预埋管,梯间照明、应急照明、各设备照明、公共卫生间照明需预埋穿铁丝。3.具体工作内容工作面划分、及业主采购清单详见总包和业主签订的合同清单。4.弱电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及智能化系统的预埋管、底盒、弱电箱及所有(图纸有的)其他专业的预留预埋管及穿铁丝工程。5.按图纸各专业(含电气、给排水、空调、弱电、电信)的套管、预埋管、底盒安装。给水系统,排水系统的材料采购及安装调试。第四条工期,本工程总工期为900日历天,暂定为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8月18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实际竣工日期以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准。工期顺延,乙方在顺延情况发生后5日内向甲方提交报告,甲方收到书面报告后15日内审核、确认。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延误,原则上工期应顺延,因甲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延误;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且甲方并已从建设单位处获得相应顺延的延误;甲方书面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原因。第五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甲方现场代表为***,职务项目经理。甲方现场代表的权限为代表甲方在本合同(暂定)总价范围内履行合同。乙方派驻本工程施工现场代表为林延彬,职务项目经理。第六条计价方式及合同价款,本合同所采取的价格形式为业主价格下浮模式,乙方结算款=甲方与业主的机电预埋工程结算款×(1-10%)。第七条工程计量,按照甲方与业主所签订的合同执行。第八条工程款支付,地下室部分(含地下室顶板部分的产值)按月支付进度款,支付金额为甲方审定当期已完产值下浮10%后的80%;±0以上部分则每月支付一次进度款,支付金额为甲方审定当期已完产值下浮10%后的80%(乙方需在报产值当月的15号前上报当期产值,甲方复核确认后支付)。第二十一条合同的解除,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自甲方合同解除的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双方合同解除,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按照合同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合同履行方面的事实 路港百色分公司于2022年3月份撤场,路港百色分公司与大经公司均确认案涉合同已解除,大经公司向路港百色分公司共支付12594159.2元款项,路港百色分公司陈述其撤场时并未固定已完成的施工界面。路港百色分公司确认大经公司于2022年3月底前已向其支付12594159.2元,大经公司认为除了在2022年4月份支付了一笔工人工资99万元,其他在2022年3月底前已付清。 关于停工时间及撤场原因,双方意见不一,路港百色分公司认为其于2022年3月底停工,撤场原因是大经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其无力垫资继续施工,故最终退场。大经公司认为路港百色分公司于2022年1月中旬停工,其为了赶进度在2022年2月份重新找第三方进行了施工,撤场原因是路港百色分公司认为其没有按照进度支付工程款,路港百色分公司工期延误严重,双方对该问题无法协商,合同解除。 关于结算情况,路港百色分公司认为部分工程进行了结算,整体工程没有结算,截至2021年10月份产值为16391659.84元。路港百色分公司提交《2020年6月-2021年10月水电林延彬班组产值申报单》复印件,用于证明其前述陈述,其上有“***”的签名。大经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认为未经合同约定的程序确认。大经公司认为双方对部分工程进行了结算,路港百色分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报送给其的已完成工程产值是13511094.14元,其按此金额报送给天惠公司,***公司核定金额为8912666.51元,依据合同约定,路港百色分公司与其的工程款应当以天惠公司核定的为准。大经公司提交《花***G08-SL2地块项目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审核定案表》复印件用于证明其前述陈述,其上有“广州市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印章。天惠公司认为,其没有收到过大经公司报送的金额,也不确认核定金额,对于大经公司提交的前述证据的真实性不确认,首先没有原件,其次**不是结算章,定案金额、内容也无法确认。 路港百色分公司退场后,已由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对路港百色分公司未完成的工程继续施工及进行下一个工序的施工。 大经公司认为路港百色分公司存在的违约行为有:1.路港百色分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水电工程违法分包给林延彬;2.路港百色分公司存在**履行的情况。对违法分包给林延彬无证据提交。路港百色分公司认为:1.其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况,林延彬是其派驻的项目经理。2.在其施工过程中不存在工期延误,即使存在,也是大经公司未及时支付进度款导致。 另,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大经公司应向其支付89个点工的金额共计31150元。大经公司确认其与路港百色分公司之间存在89个点工的施工事实,因其施工项目不够人手要求路港百色分公司施工,该部分是其与路港百色分公司另行产生的关系,不在其与天惠公司的分包合同产值之中,需要由其另外支付给路港百色分公司,关于89个点工的金额,其认可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的31150元的金额。 三、鉴定方面的事实 (一)《工程造价评估意见书(初稿)》及异议方面的事实 (2022)粤0114民初9534号案中,路港百色分公司申请对其施工的“总建筑面积约为182875平方米的花***G08-SL2地块项目”机电安装工程及签证部分工程造价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本院依法摇珠选定广东华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穗公司)作为鉴定机构,该公司向本院出具《工程造价评估意见书(初稿)》,载明,按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工程范围,工程造价金额为12358432.16元,按大经公司主张工程范围,工程造价金额为8227551.02元。双方均对《工程造价评估意见书(初稿)》提出异议,路港百色分公司异议主要为:1.缺少评估方法的说明、鉴定人员***的合法有效的资格证书、及鉴定人承诺书。2.评估存在少算漏算的情况,包括:会所水电签证(售楼部)1111067.82元,7#8#户内图纸修改开槽现场签证156059.05元、1#-6#户内图纸修改开槽现场签证30912.3元、2020年现场帮忙点工31150元。3.评估意见中的人工费、主材费、辅材费、机具费、管理费计算标准过低,与路港百色分公司实际支出的工人工资、采购费、管理费相差甚巨,对路港百色分公司极其不公。4.评估意见中现场勘查记录表中大经公司具有多次否认路港百色分公司实际施工量的主观故意,在其单方制作的《花***机电项目已完成工程量施工介面》和《花***项目机电完成进度表》中的记录与《现场勘查记录表》的记录多次存在矛盾、不实之处;例如对于1#楼一次机电预埋、开槽、配管、引线、补槽,大经公司在《花***项目机电完成进度表》中主张“1-19层主体浇筑预埋完成100%”,但《现场勘查记录表》中又“主张施工到21层”;又如对于1#楼室内排污管及室外排水、天面雨水管安装,大经公司在《花***项目机电完成进度表》中主张“2-16层室内排污管完成100%,2-16层天面雨水管及外排污管完成100%,1层主楼综合管理未接驳”,但《现场勘查记录表》中又“主张施工到19层”,大经公司的陈述前后自相矛盾,其主观目的在于影响鉴定机构的真实评估数据,故意压缩路港百色分公司施工的工程产值。5.既然路港百色分公司与大经公司签订的案涉分包合同已经解除,就不能按照“甲方与业主的机电预埋工程结算款*(1-10%)”计算路港百色分公司应得的工程款,因为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应为恢复至初始状态。 大经公司异议主要为:1.对于鉴定机构按路港百色分公司、大经公司各自主张的工程范围,分别出具两个工程造价金额,我司认为不妥。2.我司对工程签证单的金额有异议:我司对于《评估书》“五、评估说明”“(三)其他说明”第1点有异议。在2023年2月16日在现场进行勘验时,我司现场工程人员向鉴定机构表示,对于路港百色分公司施工该部分工程内容没异议,但并没有确认金额,对于金额尚须由甲方即天惠公司审定确认,且未扣除(1-10%)计算金额。因此,并不是已达成一致意见。3.我司对于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措施费有异议:《评估书》中“五、评估说明”“(三)其他说明”第4点,提到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措施费的问题。我司认为:一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计价方式是按我司与甲方(天惠公司)机电造价金额的(1-10%)计算,我司与路港百色分公司没有约定应支付措施费。二是,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的措施费如何计算没有具体依据和标准。三是,措施费已在总包合同中土建造价表里,与机电安装项目没有关系。四是,根据《工程量清单计算规格二》中工作内容描述安全文明措施费、预算包干费、检验试验费、甲方集采材料设备采保费内容是我司实施和施工,与路港百色分公司并没有关系,而防雷工程是另行分包给有资质的施工单位。4.对于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安装工程(1#-8#)给水管、强弱电管凿槽费用有异议。我司对于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的安装工程(1#-8#)给水管、强弱电管凿槽费用有异议,详见《评估书》第10页,《(路港百色分公司)工程造价汇总表》,理由是:一是,按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清单说明中第26行已说明“安装工程的凿槽刨沟不另计,考虑在相应安装子目的综合单价里”。二是,根据我司与路港百色分公司的合同第6.3.10条的约定,该部分费用不再另行计算。三是,路港百色分公司的施工范围也没有1#-8#,我司土建施工时在甲方2020年8月21日下发指令2020-099中已要求我司在铝模中增加给水管沟槽,我司也已按照要求由铝模分包单位整改,在后***不存在开槽情况。5.路港百色分公司施工部位预埋堵塞,未穿引线,至今都有还未施工部位。《评估书》中“五、评估说明”“(三)其他说明”第5点,我司主张路港百色分公司已完成工程中存在电气管道堵塞,未穿引线等问题。因我司未提供上述问题涉及的具体范围,且与路港百色分公司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未对上述内容进行评估。在2023年2月16日在现场进行勘验过程中,我司现场工程人员已向鉴定机构指出,并且存在至今仍未施工部分,鉴定机构现场拍照,该部分应予以扣除。至今现场仍未施工完成。6.路港百色分公司部分材料单价有异议。我司对于《评估书》“五、评估说明”“(二)工程计价”没有异议,但需要指出的是《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列明的或新增的材料的价格,按合同约定,须由甲方审定,而路港百色分公司直接以其报价进行计算,必然会出现误差。 (二)华穗公司对双方意见的回复及出具《工程造价评估意见书(第二稿)》方面的事实 针对路港百色分公司的前述异议,华穗公司回复:1.缺少的材料均已在《工程造价评估报告》中补充。2.①会所水电签证(售楼部)1111067.82元已计算,具体由4份工程签证单组成。其中签证单编号20201512核定工程造价为2438.69元;签证单编号20201513核定工程造价为778148.85元;签证单编号20201514核定工程造价为65587.21元;签证单编号20201515核定工程造价为264893.06元。按《花***G08-SL2地块项目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计价调整,详见《工程造价汇总表》。②7#8#户内图纸修改开槽及1#-6#户内图纸修改开槽内容,与路港百色分公司提出(1#—8#)给水管、强弱电管凿槽签证内容存在重复。按照工程指令单-2021-166、工程指令单-2021-161对应内容复核调整,详见《工程造价汇总表》。③2020年现场帮忙点工内容,涉及点工为89工日,按《花***G08-SL2地块项目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普工按160元/工日计算,该项内容涉及金额为14240元。由于未提供签证流程资料,评估时单列,如何采纳由法院判决。3.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5.1.2“鉴定人应某1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进行鉴定”。评估时按照《花***G08-SL2地块项目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进行评估,符合鉴定规范要求。4.评估按照2023年2月16日《现场勘验记录表》,路港百色分公司、大经公司确认的陈述范围进行评估。5.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5.10.1“工程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就价款结算发生争议,如送鉴的证据满足鉴定要求的,按送鉴的证据进行鉴定”,第5.10.6“单价合同解除后的争议,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以及第5.1.2“鉴定人应某1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进行鉴定”。评估时按照《花***G08-SL2地块项目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进行评估,符合鉴定规范要求。 针对大经公司的异议,华穗公司回复:1.在2023年2月16日现场勘验时,我司与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于案涉工程各**范围、各地下室地块范围均逐一进行现场勘验。对于现场明确未施工部分,当场与路港百色分公司、大经公司进行核实确认,并及时记录在《现场勘验记录表》中。对于现场已完成施工部分,路港百色分公司、大经公司对其施工范围存在争议的部分,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4.7部分关于证据的采用,当部分证据、双方有异议时,鉴定单位应单列为有争议事项,由法院判决。故我司在评估时逐一列明,如何采纳,由法院判决。2.按照《花***G08-SL2地块项目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计价约定,乙方结算款=甲方与业主的机电预埋工程结算款×(1-10%)调整,详见《工程造价汇总表》。3.《花***G08-SL2地块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清单价格汇总表中,工程总造价由建筑与装饰工程、水电工程、措施项目清单及暂列金额清单4部分组成。其中措施项目清单费用是针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考虑,并非与机电安装项目没有关系。机电安装项目在施工期间会有相关措施工作及费用产生,但由于路港百色分公司、大经公司双方未提供措施费实施的相关证据。评估时考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预算包干费、检验试验费及甲方集采材料设备采保费四项措施费用。根据路港百色分公司、大经公司评估工程造价金额占原合同安装金额的比例,以及原合同安装金额占比计取相应的措施费用,详见《工程造价汇总表》。防雷工程第三方费用根据大经公司提供《花***G08-SL2地块项目防雷检测服务合同》明确为单独分包,故评估时暂不考虑防雷检测费用。4.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清单说明中:“安装工程的凿槽刨沟不另计,考虑在相应安装子目的综合单价里”。应是指在一次施工时凿槽刨沟的工作内容。经复核,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安装工程(1#-8#)给水管、强弱电管凿槽签证内容与工程指令单-2021-166、工程指令单-2021-161存在重复。该部分内容按工程指令单-2021-166、工程指令单-2021-161重新评估,详见《工程造价汇总表》。5.已在第二稿中复核调整,详见《工程造价汇总表》。6.根据《花***G08-SL2地块项目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第十四条14.3“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由于路港百色分公司、大经公司并未提供建设单位最终审定的工程结算书,评估时按《花***G08-SL2地块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参考类似项目综合单价换算计取。 华穗公司出具《工程造价评估意见书(第二稿)》,载明,按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工程范围,工程造价含税金额为10301462.61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9450833.13元,税金为850579.48元;按大经公司主张工程范围,工程造价金额为8277508.53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7594044.52元,税金为683464.01元。 (三)双方对《工程造价评估意见书(第二稿)》的异议 路港百色分公司对《工程造价评估意见书(第二稿)》的异议主要为:1.对于工程的水电工程、地下室水电工程、塔楼水电工程的建筑面积这一基本事实,工程造价评估意见书(初稿)和工程造价评估意见书(二稿)都存在差异,在现场勘查和提供了图纸的基础上,这都能计算错误,路港百色分公司有理由怀疑鉴定机构的专业性。2.存在少算漏算的情况:2023年4月提供的工程造价评估意见(初稿)中的《工程造价汇总表》的签证工程第6项安装工程(1#-8#)给水管、强弱电管凿槽,含税合价为1601587.15元,对于此项路港百色分公司方予以认可。但本次报告中,该项费用无故被删除,也未列入争议项,鉴定机构不能删除更改该项费用;2.1、小学,少年宫,***所有电气和给排水预埋开槽等都没有计算……;2.2、2020年现场帮忙点工内容(89工日)……;2.3、二稿路港百色分公司争议部分里面给审核出来的价格存在漏算米数面积和数量的情况,导致最终含税金额锐减,如……;其他少算漏算部分以提交补充证据目录中的为准。3.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工程范围含税造价为10415971.57元,大经公司主张工程范围含税造价为8277508.53元,故争议范围金额应为10415971.57-8277508.53元=2023954.08元,但评估机构列明的路港百色分公司、大经公司范围争议明细中的含税工程造价为2019865.54元,这二者之间4088.54元的差额在哪?因此评估机构的整体计算存在严重错误,会导致最终结果的异同。4.评估意见中的人工费、主材费、辅材费、机具费、管理费计算标准过低,对于路港百色分公司实际支出的工人工资、采购费、管理费等,我方已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但鉴定机构仍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算,忽略客观事实,对路港百色分公司极其不公。希望鉴定结构按照客观事实对此费用单独列出,至于最终以哪个为准,应由法院进行认定。另,对于初稿与二稿中水电工程的含税单价有调整,这需要予以说明,以什么为基准确定的单价?5.对于措施费的降低,路港百色分公司不予认同,初稿为860209.04元,单价为4.9元/㎡;二稿为130042.75元,单价为0.73元/㎡,二稿无措施费为130042.75元的明细清单,只有结果,无计算过程。6.既然路港百色分公司与大经公司签订的案涉分包合同已经解除,就不能按照“甲方与业主的机电预埋工程结算款*(1-10%)”计算路港百色分公司应得的工程款,因为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应为恢复至初始状态。2023年4月提供的工程造价评估意见(初稿)中的《工程造价汇总表》的签证工程并未下浮10%,但本次造价表中水电工程、签证工程均下浮10%,是否应当下浮,下浮的工程范围包含哪些,应当有法院进行判定。 大经公司对《工程造价评估意见书(第二稿)》的异议主要为:1.对于《评估报告》“五、评估说明”“(三)其他说明”第1点的质证意见。在2023年2月16日在现场进行勘验时,我司现场工程人员向鉴定机构表示,对于路港施工该部分工程内容没异议,但并没有确认金额,对于金额尚须由甲方即天惠公司审定确认,且未扣除(1-10%)计算金额。因此,并不是已达成一致意见。当然,在天惠公司确认该签证工程数额的前提下,我司也没有异议。2.对于《评估报告》“五、评估说明”“(三)其他说明”第3、4点的质证意见。我方已于2023年3月13日提交了《鉴定补充资料(大经)》的纸质和电子版资料,其中《4-安装工程施工界面异议依据答复附件》的《异议内容》中,针对双方争议部分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3.对于《评估报告》“五、评估说明”“(三)其他说明”第5点的质证意见。我是对于管道重新施工所需开槽及修复工程单独计算的有异议:一是,按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清单说明中第26行已说明“安装工程的凿槽刨沟不另计,考虑在相应安装子目的综合单价里”;二是,根据我司与路港百色分公司的合同第6.3.10条的约定,该部分费用不再另行计算;三是。因此,计算该部分工程量的费用是错误的,属于重复计算。天惠公司也不认可该部分为新增工程量,***公司认可该签证工程量并支付相应工程款给我司,我司也同意支付给路港百色分公司。4.对于《评估报告》“五、评估说明”“(三)其他说明”第6点的质证意见。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措施费的问题,我司认为:一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计价方式是按我司与甲方(天惠公司)机电造价金额的(1-10%)计算,我司与路港百色分公司没有约定应支付措施费。二是,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的措施费如何计算没有具体依据和标准,也从另一角度证明了我司无须支付措施费给路港百色分公司。三是。5.路港百色分公司施工部分预埋堵塞,未穿引线,至今都有还未施工部位,该部分应予以扣除。6.路港百色分公司部分材料单价有异议。我司仍强调《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列明的或新增的材料的价格,按合同约定,须由甲方(天惠公司)审定,而路港百色分公司直接以其报价进行计算,必然会存现误差。 (四)华穗公司对双方异议的再次回复 华穗公司对路港百色分公司异议的回复为:1.经复核,工程量无误,不需调整。2.①路港百色分公司提出(1#-8#)给水管、强弱电管凿槽内容与工程指令单-2021-161、工程指令单-2021-166存在重复。评估时按照工程指令单-2021-161、工程指令单-2021-166范围描述计算。由于图纸下发时间差异以及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原已施工管道位置发生改变,管道重新施工所需开槽及修复工程量单独计算,具体详见《工程造价汇总表》。②施工期间由于图纸下发时间差异以及图纸变更等导致部分给水管未能进行铝膜压槽,但常规铝膜压槽由厂家一体化成型并非现场施工制作,所以压槽工作不属于路港百色分公司施工内容。路港百色分公司所提供资料未能体现已按照原图纸进行开槽施工,故指令单中给水管道位置调整后重新开槽属于一次施工时开槽内容,按合同约定不单独计算。③根据《花***G08-SL2地块项目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第6.3.10条款“由于本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导致的开槽、补槽,不管清单是否开列,费用乙方自行承担并已综合考虑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算。”以及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清单说明中:“安装工程的凿槽刨沟不另计,考虑在相应安装子目的综合单价里”。故小学,少年宫及***所有电气和给排水预埋开槽均无须单独计算。其余施工范围按照2023年2月16日《现场勘验记录表》,路港百色分公司、大经公司确认的陈述范围进行评估。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5.5.2(1)“当事人一方仅提出异议未提供具体证据的,按原计量结果进行鉴定;”经核实,工程量无误,不需调整。④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5.1.2“鉴定人应某1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进行鉴定”。故普工按160元/工日计算符合鉴定规范要求。由于路港百色分公司未提供签证流程资料,评估时单列,如何采纳由法院判决。⑤关于29层预埋板面金额差异15000元。经核实工程量无误,具体为一次预埋及二次预埋管道金额归类差异,已调整详见《工程造价评估意见书》第五评估说明,(三)其他说明第4条中序号(9)。3.工程造价鉴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工程量数据及表格繁杂。经复核已调整,详见附件1-3《工程造价汇总表》。4.①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B/T51262-2017)》第5.1.2“鉴定人应某1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进行鉴定”。评估时按照《花***G08-SL2地块项目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进行评估,符合鉴定规范要求。②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5.6.1“当事人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数量变化,要求调整综合单价发生争议的,或对新增工程项目组价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某2下规定进行鉴定(1)合同中有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根据《花***G08-SL2地块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8.7变更结算方式“(2)工程量清单漏项及发生工程变更等情况造成新增项目时,按如下方式计价中a,b,c条款”进行评估。5.由于《花***G08-SL2地块项目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未对措施费计算有具体约定。按照《花***G08-SL2地块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中,措施项目清单是以总建筑面积单价包干计算。案涉工程为机电安装分包,施工期间必然会有相关措施工作及费用产生,但由于路港百色分公司、大经公司双方未提供措施费实施的相关证据,评估时按常规考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预算包干费、检验试验费及甲方集采材料设备采保费四项措施费用。根据路港百色分公司、大经公司评估工程造价金额占原合同安装金额的比例,以及原合同安装金额占比计取相应的措施费用。其中防雷工程第三方费用根据大经公司提供《花***G08-SL2地块项目防雷检测服务合同》明确为单独分包,故评估时暂不考虑防雷检测费用。具体详见附件《工程造价汇总表》。6.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5.10.1“工程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就价款结算发生争议,如送鉴的证据满足鉴定要求的,按送鉴的证据进行鉴定”,第5.10.6“单价合同解除后的争议,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以及第5.1.2“鉴定人应某1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进行鉴定”。评估时按照《花***G08-SL2地块项目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进行评估,符合鉴定规范要求。 华穗公司对大经公司异议的回复为:1.案涉工程已有五份签证(签证单编号20201389、20201513、20201514、20201515、20201512)按照工程造价复核审批表中核定工程造价金额计算。按照《花***G08-SL2地块项目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计价方式:“乙方结算款=甲方与业主的机电预埋结算款*(1-10%)”计取,具体详见《工程造价汇总表》。2.在2023年2月16日现场勘验时,我司与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于案涉工程各**范围、各地下室地块范围均逐一进行现场勘验。对于现场明确未施工部分,当场与路港百色分公司、大经公司进行核实确认,并及时记录在《现场勘验记录表》中。由于路港百色分公司撤场后案涉工程仍在继续施工,对于路港百色分公司、大经公司有争议的施工范围现场已无法确认,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4.7部分关于证据的采用,当部分证据、双方有异议时,鉴定单位应单列为有争议事项,由法院判决。故我司在评估时逐一列明,如何采纳,由法院判决。3.①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清单说明中:“安装工程的凿槽刨沟不另计,考虑在相应安装子目的综合单价里”。应是指在一次施工时凿槽刨沟的工作内容。工程指令单-2021-166、工程指令单-2021-161中均涉及位置调整施工,需要重新开槽施工属二次施工,工程量单独计算,具体详见《工程造价汇总表》。②施工期间由于图纸下发时间差异以及图纸变更等导致部分给水管未能进行铝膜压槽,但常规铝膜压槽由厂家一体化成型并非现场施工制作,所以压槽工作不属于路港百色分公司施工内容。路港百色分公司所提供资料未能体现已按照原图纸进行开槽施工,故指令单中给水管道位置调整后重新开槽属于一次施工时开槽内容,不再单独计算。4.《花***G08-SL2地块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清单价格汇总表中,工程总造价由建筑与装饰工程、水电工程、措施项目清单及暂列金额清单4部分组成。其中措施项目清单费用是针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考虑,并非与机电安装项目没有关系。机电安装项目在施工期间会有相关措施工作及费用产生,但由于路港百色分公司、大经公司双方未提供措施费实施的相关证据。评估时按常规项目考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预算包干费、检验试验费及甲方集采材料设备采保费四项措施费用。根据路港百色分公司、大经公司评估工程造价金额占原合同安装金额的比例,以及原合同安装金额占比计取相应的措施费用,详见《工程造价汇总表》。其中防雷工程第三方费用根据大经公司提供《花***G08-SL2地块项目防雷检测服务合同》明确为单独分包,故评估时暂不考虑防雷检测费用。5.《工程造价评估报告》“五、评估说明”“(三)其他说明”第8点已明确,关于电气管道未穿引线,评估时根据现场勘验记录表描述范围的管道单价进行调整,具体详见《工程造价汇总表》。电气管道堵塞路港百色分公司、大经公司未提供具体证据资料,评估时暂未考虑该部分内容。6.根据《花***G08-SL2地块项目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第十四条14.3“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由于路港百色分公司、大经公司并未提供建设单位最终审定的工程结算书,评估时按《花***G08-SL2地块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参考类似项目综合单价换算计取。 (五)华穗公司出具《工程造价评估意见书(第三稿)》方面的事实 华穗公司出具《工程造价评估意见书(第三稿)》,载明,第四项评估结果,由于路港百色分公司与大经公司对已完成工程范围界面(详见2023年2月16日《现场勘验记录表》)及证据资料等存在异议。评估时分别按照路港百色分公司和大经公司主张的工程范围,结合经质证的施工图、签证变更及现场勘验记录进行评估,并将存在差异内容单独列出,如何采纳,由法院判决。按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工程范围,工程造价含税金额为10320655.08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9468490.90元,税金为852164.18元;按大经公司主张工程范围,工程造价金额为8296361.65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7611340.96元,税金为685020.69元。 第五项评估说明,(一)工程计量1.根据法院提供的案涉工程的各专业施工图、签证变更以及我司于2023年2月16日《现场勘验记录表》等进行计算。2.根据《花***G08-SL2地块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附件3《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规则一、二进行计算。(二)工程计价1.根据《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第六条6.1(2)“乙方结算款=甲方与业主的机电预埋结算款*(1-10%)”约定计价。2.清单综合单价执行《花***G08-SL2地块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附件3《工程量清单》计价。3.计税方式按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税率为9%。(三)其他说明,1.案涉工程有五份签证已有建设单位工程造价复核审批表,具体内容及核定工程造价金额如下:(1)工程签证单编号20201389,金额为271402.79元;(2)工程签证单编号20201513,金额为778148.85元;(3)工程签证单编号20201514,金额为65587.21元;(4)工程签证单编号20201515,金额为264893.06元;(5)工程签证单编号20201512,金额为2438.69元;以上五份签证单合计金额为1382470.60元,按照《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乙方结算款=甲方与业主的机电预埋结算款*(1-10%)”计取,具体详见《工程造价汇总表》。2.本项目涉及甲供材类别为:电线、电缆、配电箱、开关插座、潜水泵、样板房的应急疏散指示灯(除会所外)。3.塔楼1#-8#、地下室地块二-四、及各配套工程路港百色分公司与大经公司各主张施工范围差异详见附件4《现场勘验记录表》。4.路港百色分公司与大经公司对已完成工程范围界面及证据资料等存在异议。我司于2023年2月16日进行现场勘验,由于路港百色分公司撤场后案涉工程仍在继续施工,对于路港百色分公司、大经公司有争议的施工范围现场已无法确认,评估时将存在争议内容单独列出,如何采纳,由法院判决: (1)1号楼电气部分:①电气一次预埋部分(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施工至28层,大经公司主张施工至21层),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108751.36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1#电气工程序号3-9;②强弱电户内箱底盒施工部分(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施工至28层,大经公司主张未施工),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19367.40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1#电气工程序号1-2; (2)1号楼给排水部分:①给水预埋套管(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预埋至28层,大经公司主张预埋至21层),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39413.28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1#给排水工程争议1;②排水立管施工高度(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施工至26层,大经公司主张施工至19层),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41784.37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1#给排水工程争议2;③首层排水转换管(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已施工,大经公司主张不属于路港百色分公司施工,现场勘验时该部分已施工完成),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19199.10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1#给排水工程争议3;④阳台水井立管(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已施工,大经公司主张不属于路港百色分公司施工,现场勘验时该部分已施工完成),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19277.99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1#给排水工程争议4; (3)2号楼电气部分:①电气一次预埋部分(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施工至22层,大经公司主张施工至19层),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49339.41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2#电气工程序号3-8;②强弱电户内箱底盒施工部分(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施工至22层,大经公司主张未施工),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15063.54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2#电气工程序号1-2; (4)2号楼给排水部分:①给水预埋套管(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预埋至22层,大经公司主张预埋至19层),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16694.01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2#给排水工程争议1;②排水立管施工高度(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施工至20层,大经公司主张施工至17层),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19297.79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2#给排水工程争议2;③首层排水转换管(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已施工,大经公司主张不属于路港百色分公司施工,现场勘验时该部分已施工完成),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15151.61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2#给排水工程争议3;④阳台水井立管(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已施工,大经公司主张不属于路港百色分公司施工,现场勘验时该部分已施工完成),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12872.59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2#给排水工程争议4; (5)3号楼电气部分:①电气一次预埋部分(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施工至30层,大经公司主张施工至22层),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132340.61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3#电气工程序号3-8;②强弱电箱户内底盒施工部分(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施工至30层,大经公司主张未施工),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20658.57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3#电气工程序号1-2; (6)3号楼给排水部分:①给水预埋套管(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预埋至30层,大经公司主张预埋至22层),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41384.41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3#给排水工程争议1;②排水立管施工高度(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施工至28层,大经公司主张施工至20层),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43399.75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3#给排水工程争议2;③首层排水转换管(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已施工,大经公司主张不属于路港百色分公司施工,现场勘验时该部分已施工完成),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15326.93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3#给排水工程争议3;④阳台水井立管(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已施工,大经公司主张不属于路港百色分公司施工,现场勘验时该部分已施工完成),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21620.78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3#给排水工程争议4; (7)4号楼电气部分:①电气二次预埋部分(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施工完成,大经公司主张施工至27层),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4531.86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4#电气工程序号8、10、13、18;②强弱电户内箱底盒施工部分(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施工完成含箱体,大经公司主张施工至27层且只装底盒),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55137.33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4#电气工程序号1、3;③强弱电线槽桥架施工部分(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施工完成,大经公司主张不属于路港百色分公司施工,现场勘验时该部分已施工完成),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23613.59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4#电气工程序号14-17;④塔楼电梯箱及进线电缆施工部分(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施工完成,大经公司主张不属于路港百色分公司施工,现场勘验时该部分已施工完成),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7287.75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4#电气工程序号2、4-7; (8)4号楼给排水部分:①阳台水井立管(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已施工,大经公司主张不属于路港百色分公司施工,现场勘验时该部分已施工完成),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24968.39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4#给排水工程争议1;②排水管出屋面两米延长管(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已施工,大经公司主张不属于路港百色分公司施工,现场勘验时该部分已施工完成),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1941.99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4#给排水工程争议2; (9)5号楼电气部分:①电气一次预埋部分(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施工完成,大经公司主张施工至29层,不含引线),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39956.77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5#电气工程序号8、9、10、12、13;②电气二次预埋部分(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施工完成,大经公司主张施工至14层,不含引线),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35679.90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5#电气工程序号9、11、18;③强弱电户内箱底盒施工部分(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施工完成含箱体,大经公司主张施工至14层只装底盒),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63984.17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5#电气工程序号1、3;④强弱电线槽桥架施工部分(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施工完成,大经公司主张不属于路港百色分公司施工,现场勘验时该部分已施工完成),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23613.59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5#电气工程序号14-17;⑤塔楼电梯箱及进线电缆施工部分(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施工完成,大经公司主张不属于路港百色分公司施工,现场勘验时该部分已施工完成),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7295.28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5#电气工程序号2、4-7; (10)5号楼给排水部分:①排水管施工高度(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首层施工至顶层,大经公司主张内排水管二层施工至24层,外排水管二层施工至27层),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55472.34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5#给排水工程争议1; (11)6号楼电气部分:①电气二次预埋部分(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施工完成,大经公司主张施工至30层,不含引线),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39194.56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6#电气工程序号8-16、21;②强弱电户内箱底盒施工部分(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施工完成含箱体,大经公司主张施工至30层只装底盒),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57002.34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6#电气工程序号1、3;③强弱电线槽桥架施工部分(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施工完成,大经公司主张不属于路港百色分公司施工,现场勘验时该部分已施工完成),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23613.59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6#电气工程序号17-20;④塔楼电梯箱及进线电缆施工部分(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施工完成,大经公司主张不属于路港百色分公司施工,现场勘验时该部分已施工完成),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7298.76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6#电气工程序号2、4-7; (12)6号楼给排水部分:①首层排水转换管(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已施工,大经公司主张不属于路港百色分公司施工,现场勘验时该部分已施工完成),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16283.73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6#给排水工程争议1;②阳台水井立管(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已施工,大经公司主张不属于路港百色分公司施工,现场勘验时该部分已施工完成),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20003.62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6#给排水工程争议2;③排水管出屋面两米延长管(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已施工,大经公司主张不属于路港百色分公司施工,现场勘验时该部分已施工完成),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1849.51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6#给排水工程争议3; (13)7号楼电气部分:①公区配线及灯具部分(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施工完成,大经公司主张灯具未施工,水电井未施工),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57911.93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7#电气工程序号22-35;②强弱电户内箱底盒施工部分(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施工完成含箱体,大经公司主张只装底盒,样板层含箱体),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77210.71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7#电气工程序号1-6;③塔楼电梯箱及进线电缆施工部分(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施工完成,大经公司主张只施工主电缆,备用电缆未施工),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25615.39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7#电气工程序号7-21; (14)7号楼给排水部分:①入户截止阀(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已全部施工,大经公司主张只做了十个楼层,现场勘验时该部分已施工完成),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7933.52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7#给排水工程争议1; (15)8号楼电气部分:①公区配线及灯具部分(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施工完成,大经公司主张灯具未施工,水电井未施工),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58121.74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8#电气工程序号20-32;②强弱电户内箱底盒施工部分(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施工完成含箱体,大经公司主张只装底盒,样板层含箱体),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52028.98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8#电气工程序号1-2;③塔楼电梯箱及进线电缆施工部分(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施工完成,大经公司主张只施工主电缆,备用电缆未施工),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34018.14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8#电气工程序号3-19; (16)8号楼给排水部分:①入户截止阀(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已全部施工,大经公司主张只做了四个楼层,现场勘验时该部分已施工完成),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9753.14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8#给排水工程争议1; (17)地块三电气部分:①电气二次预埋部分(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施工完成,大经公司主张未施工),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6692.24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地块三电气工程序号38、40、51;②强弱电线槽桥架施工部分(路港百色分公司与大经公司分别主张施工内容详见附件),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14439.60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地块三电气工程序号45、50;③配电箱施工(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施工完成负一层,负二层未施工,大经公司主张全部未施工),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19108.32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地块三电气工程序号1-2;④电力电缆施工(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施工完成负一层,大经公司主张全部未施工),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78832.37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地块三电气工程序号5-33; (18)地块三给排水部分:①压力排水系统(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施工完,大经公司主张未施工,现场勘验时该部分已施工完成),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121816.03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地块三给排水工程争议1; (19)地块四电气部分:①配电箱施工(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已完成,大经公司主张全部未施工),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23250.21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地块四电气工程序号1-2;②电力电缆施工(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施工已完成,大经公司主张只完成电梯电缆),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39901.66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地块四电气工程序号3-18;③电线施工(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施工已完成,大经公司主张只完成应急部分,普通照明只施工部分,设备房未施工),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42584.64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地块四电气工程序号19-29;④灯具开关插座施工(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施工已完成,大经公司主张未施工),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30388.97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地块四电气工程序号39-51; (20)地块四给排水部分:①压力排水系统(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已施工完,大经公司主张没做阀门和水泵,现场勘验时该部分已施工完成),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64894.50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地块四给排水工程争议1; (21)会所电气部分:①应急急中照明配电箱施工(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已完成,大经公司主张全部未施工),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4768.26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会所电气工程序号1; (22)小学电气部分:①电气二次预埋施工(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已完成,大经公司主张全部未施工),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47687.35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小学电气工程序号2-6;②配电箱施工(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已完成,大经公司主张只做底盒),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20982.89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小学电气工程序号1;③强弱电线槽(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通道处已施工,大经公司主张全部未施工),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150489.81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小学电气工程序号7-14; (23)小学给排水部分:①排水管(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已施工完,大经公司主张支管未做,室外未做,现场勘验时该部分已施工完成),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7341.71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小学给排水工程序号1-4; (24)***电气部分:①配电箱施工(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已完成,大经公司主张只做底盒),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2105.30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电气工程序号2; (25)***给排水部分:①排水管(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普通排水、压力排水已施工完,大经公司主张普通支管未做,室外未做,压力排水未做,现场勘验时该部分已施工完成),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4402.65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给排水工程序号1-3; (26)少年宫给排水部分:①给水系统(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已施工完,大经公司主张未施工,现场勘验时该部分已施工完成),该部分涉及含税金额为:59853.05元(未下浮10%),详见《原被告范围争议明细清单》少年宫给排水工程争议1; 5.根据工程指令单-2021-161、工程指令单-2021-166内容描述,由于图纸下发时间差异以及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原已施工管道位置发生改变,管道重新施工所需开槽及修复工程量单独计算,具体详见《工程造价汇总表》。 6.《花***G08-SL2地块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中,价格由:建筑与装修工程、水电工程、措施项目清单、暂列金清单组成。其中措施项目清单是以总建筑面积单价包干计算。由于《花***G08-SL2地块项目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未对措施费计算有具体约定。案涉工程为机电安装分包,施工期间会有相关措施工作及费用产生,但由于路港百色分公司、大经公司双方未提供措施费实施的相关证据。评估时按常规项目考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预算包干费、检验试验费及甲方集采材料设备采保费四项措施费用。根据路港百色分公司、大经公司评估工程造价金额占原合同安装金额的比例,以及原合同安装金额占比计取相应的措施费用。其中防雷工程第三方费用根据大经公司提供《花***G08-SL2地块项目防雷检测服务合同》明确为单独分包,故评估时暂不考虑防雷检测费用。 7.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2020年现场帮忙点工涉及89工日,按《花***G08-SL2地块项目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普工按160元/工日计算,该项内容涉及金额为14240元(未下浮10%)。由于未提供签证流程资料,评估时单列,如何采纳由法院判决。 8.大经公司主张路港百色分公司已完成工程中存在电气管道堵塞、未穿引线等问题情况。评估时根据现场勘验记录表对部分**未穿引线管道单价进行调整,具体详见《工程造价汇总表》。 (六)双方对于《工程造价评估意见书(第三稿)》的质证意见 路港百色分公司质证意见为: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合法性不认可。对路港百色分公司造价汇总表,并未统计2020年现场帮忙点工的内容(89天)14240元的款项,鉴定机构的资质有效期早于报告出具时间,同时鉴定意见初稿、一稿、二稿差异巨大,即使简单的数据计算错误也不可能有200多万元的差额,鉴定报告存在很多漏算,回复函也没有具体解释。该鉴定报告不能作为本案裁决的依据。二稿中大经公司工程造价汇总表,鉴定金额8296361.65元也与大经公司提交的路港百色分公司不予认可的证据1的定案金额8912666.5元,相差近70余万元。鉴定意见是在现场勘察记录的基础之上作出的,现场勘察记录根据路港百色分公司和大经公司主观陈述的施工情况,鉴定人员并无办法区分是路港百色分公司施工还是大经公司另请他人施工。 大经公司质证意见为:与前述两稿质证意见一致。 (七)路港百色分公司与大经公司对异议项目施工界面的举证 本院询问关于路港百色分公司对其施工界面的证据如何,路港百色分公司陈述仅有鉴定时现场勘查记录表中记录的内容。 大经公司针对双方有争议的施工界面陈述及举证如下: (1)1号楼电气部分:从混凝土送货单可看出,2022年1月13日一次结构混凝土浇筑施工的楼层为20层墙柱。2022年5月15日,才开始施工1号楼21层墙柱。而路港百色分公司于2022年2月后未再发生施工,且路港百色分公司确认已于2023年3月退场,在21层楼层还没有建的情况下,路港百色分公司根本无法进行一次电气、给排水预埋工程施工。对此提交:1.广东新瑞龙生态建材有限公司的混凝土送货单,其上显示2022年1月13日的工程部位为1号楼20层墙柱,2022年5月15日的工程部位为1号楼21层墙柱;2.广东**建设工程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显示,2022年2月17日检验的部位为1#楼二十层墙柱、1#楼二十层柱头、1#楼二十一层梁板。2022年6月13日检测的部位为1#楼二十一层墙柱、1#楼二十一层柱头、1#楼二十二层梁板。 ②强弱电户内箱底盒施工部分:(A)二次结构砌体未开始,样板房砌体施工记录最早时间2022年3月。根据施工规范及工序要求,样板房砌体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B)户配电箱底盒甲供材料下单日期2022年7月25日及供货单到场日期2022年8月10日。对此提交:1.花都工管检查施工日志群聊记录,其上显示2022年4月6日的聊天内容涉及1号楼6层样板砌墙1人完成15%。2.甲供材料进场计划表,显示案涉工程中1号楼的户内配电箱、弱电箱等进场时间为2022年8月25日。 (2)1号楼给排水部分:(A)水井内、户阳台废水管、01、02户厨房废水管,施工记录时间2022年10月。(B)品牌为雄塑U-PVC排水管供货单到场日期及厂家出厂的管材都标识企业标准型号规格,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24、25日。(C)首层排水管施工记录及安装现场照片记录。(D)一次结构混凝土浇筑施工楼层至20层墙柱。对此提交:1.广东**建设工程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显示,2022年2月17日检验的部位为1#楼二十层墙柱、1#楼二十层柱头、1#楼二十一层梁板。2.2022年花都施工日志群聊记录,2022年10月29日的聊天内容涉及1#楼24层以下、7层以下阳台、厨房废水管安装3人。3.1#、2#、3#楼阳台废水管现场安装U-PVC管材生产日期的照片及1层架空层排水管现场施工照片,显示管材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24、25日。 (3)2号楼电气部分:①电气一次预埋部分,2022年1月17日一次结构混凝土浇筑施工楼层至18层墙柱。2022年5月9日,工程复工开始浇筑19层墙柱。在土建未完成的情况,路港百色分公司不可能进行电气预埋施工。对此提交:广东**建设工程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显示,2022年2月22日检验的部位为2#楼十八层墙柱、2#楼十八层柱头、2#楼十九层梁板。2022年6月8日检验的部位为2#楼十九层墙柱、2#楼十九层柱头、2#楼二十层梁板。 ②强弱电户内箱底盒施工部分,(A)路港百色分公司退场时,二结构砌体未开始,样板房砌体施工记录最早时间2022年3月。根据施工规范及工序要求样板房砌体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该部分路港百色分公司无可能进行施工。(B)户配电箱底盒甲供材料下单日期2022年7月25日,供货单到场日期2022年8月10日。对此提交:1.甲供材料进场计划表,显示案涉工程中2号楼的户内配电箱、弱电箱等进场时间为2022年8月25日。2.海格电气(惠州)有限公司等材料商的供货单,显示发货日期为2022年8月10日。3.花都工管检查施工日志群聊记录,2022年5月19日的聊天内容涉及2号楼3层砌墙2人完成55%,4层砌墙1人完成10%。 (4)2号楼给排水部分:①给水预埋套管,2022年1月17日一次结构混凝土浇筑施工楼层为18层墙柱。2022年5月9日,开始复工浇筑19层墙柱。在墙柱未施工时,路港百色分公司无法可能进行给水预埋套管施工。对此提交:广东**建设工程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显示,2022年2月22日检验的部位为2#楼十八层墙柱、2#楼十八层柱头、2#楼十九层梁板。2022年6月8日检验的部位为2#楼十九层墙柱、2#楼十九层柱头、2#楼二十层梁板。 ②排水立管施工高度:(A)水井内、户阳台废水管、01、02户厨房废水管,施工记录时间2022年11月。(B)品牌为雄塑U-PVC排水管供货单到场日期及厂家出厂的管材都标识企业标准型号规格、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24、25日。(C)首层排水管施工记录及安装现场照片记录。(D)路港百色分公司一次结构混凝土浇筑施工楼层至18层墙柱,后未再施工。对此提交:1.广东**建设工程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显示,2022年2月22日检验的部位为2#楼十八层墙柱、2#楼十八层柱头、2#楼十九层梁板。2.2022年花都施工日志群聊记录,2022年10月29日的聊天内容涉及1#楼24层以下、7层以下阳台、厨房废水管安装3人。3.1#、2#、3#楼阳台废水管现场安装U-PVC管材生产日期的照片及1层架空层排水管现场施工照片,显示管材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24、25日。 (5)3号楼电气部分:①电气一次预埋部分,2022年1月15日一次结构混凝土浇筑施工楼层为22层墙柱。2022年5月10日,复工开始浇筑23层墙柱。对此提交:1.广东**建设工程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显示,2022年2月17日检验的部位为3#楼二十二层墙柱、3#楼二十二层柱头、3#楼二十三层梁板。2022年6月9日检验的部位为3#楼二十三层墙柱、3#楼二十三层柱头、3#楼二十四层梁板。 ②强弱箱户内底盒施工部分,二结构砌体未开始,样板房砌体施工记录最早时间2022年3月。根据施工规范及工序要求样板房砌体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对此提交:花都工管检查施工日志群聊记录,2022年3月20日聊天内容涉及3号楼6层样板砌墙2人完成50%;2022年3月22日聊天内容涉及3号楼6层样板砌墙2人完成80%。 (6)3号楼给排水部分:①给水预埋套管,2022年1月15日一次结构混凝土浇筑施工楼层为22层墙柱。2022年5月10日,复工开始浇筑23层墙柱。路港百色分公司不可能进行施工。对此提交:广东**建设工程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显示,2022年2月17日检验的部位为3#楼二十二层墙柱、3#楼二十二层柱头、3#楼二十三层梁板。2022年6月9日检验的部位为3#楼二十三层墙柱、3#楼二十三层柱头、3#楼二十四层梁板。 ②排水立管施工高度,(A)水井内、户阳台废水管、01、02户厨房废水管施工记录时间2022年10月。(B)品牌为雄塑U-PVC排水管供货到场的厂家出厂的管材都标识企业标准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已现场拍照记录)。(C)首层排水管施工记录及安装现场照片记录,施工时间为2022年9月13日。(D)一次结构混凝土浇筑施工楼层至22层墙柱。对此提交:1.广东**建设工程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显示,2022年2月17日检验的部位为3#楼二十二层墙柱、3#楼二十二层柱头、3#楼二十三层梁板。2.2022年花都施工日志群聊记录,2022年10月29日的聊天内容涉及3#楼24层以下、7层以下阳台、厨房废水管安装3人。3.1#、2#、3#楼阳台废水管现场安装U-PVC管材生产日期的照片及1层架空层排水管现场施工照片,显示管材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24、25日。 (7)4号楼电气部分:①电气二次预埋部分,28层及以上二次配管、强弱电户箱底盒施工记录显示4#楼二次墙身配管、强弱电户箱底盒施工至27层。28层及以上已安装为后期安装。对此提交:大经花都项目管理沟通群聊天记录,2022年5月16日至5月25日的聊天内容涉及4号楼二配安装线盒,开槽的部分。 ③强弱电线槽桥架施工部分,强弱电井我方后期施工桥架有厂家品牌“兴壹方”,销售单据的日期为2022年3月22日之后。对此提交:2022花都施工日志群聊天记录,2022年7月30日至2022年8月4日的聊天内容涉及地块三地下室照明、应急照明穿线、穿线排堵等内容。 ④塔楼电梯箱及进线电缆施工部分,广东施富电气配电箱厂家及广州电缆厂家供货单到场日期均在2022年4月14日之后,晚于路港百色分公司退场日期。即,配电箱、电缆都未到场,路港百色分公司不可能进行施工安装配电箱及电缆。对此提交:1.广东施富电气实业有限公司的销售单,显示电气材料等的销售日期为2022年4月14日及2022年6月份、7月份。2.广州电缆厂有限公司的设备材料交货验收单,显示电缆交货时间为2022年4、5、6月份。 (8)4号楼给排水部分,(A)户阳台、水井内废水立支管施工记录时间为2022年10月。(B)品牌为雄塑U-PVC排水管供货到场的厂家出厂的管材都标识企业标准型号规格、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24、25日。对此提交:2022年花都施工日志群聊天记录,2022年10月份的聊天内容涉及地块三4#楼28层以下、30层以下、32层以下户阳台废水管安装的事宜。 (9)5号楼电气部分:①电气一次预埋部分,2022年1月14日一次结构混凝土浇筑施工楼层为28层墙柱。2022年5月2日,复工开始浇筑29层墙柱。对此提交:广东**建设工程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显示,2022年2月17日检验的部位为5#楼二十八层墙柱、5#楼二十八层墙柱、5#楼二十九层梁板。2022年5月31日检验的部位为5#楼二十九层墙柱、5#楼二十九层墙柱、5#楼三十层梁板。 ②电气二次预埋部分及③强弱电户内箱底盒施工部分,15层及以上二次砌墙体施工记录时间2022年3月15日后开始。在砌体未施工的情况下,路港百色分公司无法进行施工。对此提交:花都工管检查施工日志群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3月15日的聊天内容涉及5号楼15层砌墙1人完成55%,此后直至2022年3月22日显示开始进行5号楼16层砌墙。 ④强弱电线槽桥架施工部分,后期施工桥架使用的是厂家品牌“兴壹方”,以及现场施工微信记录显示5#楼强弱电井桥架路港百色分公司未施工。现场已安装的“兴壹方”桥架为2022年9月后由他人安装。对此提交:2022花都施工日志群聊天记录,2022年7月30日至2022年8月4日(p87)的聊天内容涉及地块三地下室照明、应急照明穿线、穿线排堵等内容。 ⑤塔楼电梯箱及进线电缆施工部分,广东施富电气配电箱厂家及广州电缆厂家供货单到场日期均在2022年4月14日之后,均是在路港百色分公司退场之后。即,配电箱、电缆都未到场,路港百色分公司不可能施工安装配电箱及电缆。对此提交:1.广东施富电气实业有限公司的销售单,显示电气材料等的销售日期为2022年4月14日及2022年6月份、7月份。2.广州电缆厂有限公司的设备材料交货验收单,显示电缆交货时间为2022年4、5、6月份。(10)5号楼给排水部分:①排水管施工高度,2022年1月14日一次结构混凝土浇筑施工楼层为28层墙柱。2022年5月2日,复工开始浇筑29层墙柱。对此提交:广东**建设工程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显示,2022年2月17日检验的部位为5#楼二十八层墙柱、5#楼二十八层墙柱、5#楼二十九层梁板。2022年5月31日检验的部位为5#楼二十九层墙柱、5#楼二十九层墙柱、5#楼三十层梁板。 (11)6号楼电气部分:①电气二次预埋部分及②强弱电户内箱底盒施工部分,31、32层二次配管、强弱电户箱底盒施工记录是在2022年5月9日开始的。对此提交:大经花都项目管理沟通群聊天记录,2022年5月份的聊天内容涉及6号楼31、32层在抹灰,线盒没有安装,通知晚几天抹灰吧,还要开槽做管。2022年5月11日的聊天内容涉及3地块地下室弱电机房穿线装灯通电、消防泵房配管穿线、地下室压力排水安装支架、6号楼32层开槽安装线盒、3地块负二层安装电箱、4号楼二配安装线盒、开槽,6号楼32层补槽、4号楼26层往上开槽、配管等内容。 ③强弱电线槽桥架施工部分,后期施工桥架有厂家品牌“兴壹方”,以及现场施工微信记录,显示路港百色分公司退场时,6#楼强弱电井桥架未施工,现场已安装的“兴壹方”桥架为后期第三方安装。对此提交:2022花都施工日志群聊天记录,2022年7月30日至2022年8月4日的聊天内容涉及地块三地下室照明、应急照明穿线、穿线排堵等内容。 ④塔楼电梯箱及进线电缆施工部分,广东施富电气配电箱厂家及广州电缆厂家供货单到场日期均在2022年4月14日之后,均在路港百色分公司退场之后。即,配电箱、电缆都未到场,路港百色分公司不可能进行施工安装配电箱及电缆。对此提交:1.广东施富电气实业有限公司的销售单,显示电气材料等的销售日期为2022年4月14日及2022年6月份、7月份。2.广州电缆厂有限公司的设备材料交货验收单,显示电缆交货时间为2022年4、5、6月份。 (12)6号楼给排水部分:①首层排水转换管②阳台水井立管③排水管出屋面两米延长管,(A)户阳台、水井内废水立支管施工记录时间2022年9月。(B)品牌为雄塑(或联塑)U-PVC排水管供货单到场日期及厂家出厂的管材都标识企业标准型号规格、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24日之后。对此提交:2022年花都施工日志群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9月份聊天内容涉及6#楼17层以下、21层以下、24层以下、25层以下、27层以下、30层以下户阳台废水管安装。 (13)7号楼电气部分:①公区配线及灯具部分,(A)灯具供货单到场日期2022年3、4月,路港百色分公司已退场。(B)由于甲供开关插座的其它原因,未能及时供货到场,为不影响验收交付,7、8楼公区开关插座,由甲方委托我方采购。开关插座、螺口灯座供货单到场日期2022年4月20日,晚于路港百色分公司退场日期。(C)强弱电井内照明插座未预埋线管,为后期明配管,明配管JDG有品牌“兴壹方”及供货单到场日期。对此提交:1.灯具及开关发货单、销售单,显示发货日期为2022年4月份。2.甲供材料进场计划表(插座、开关),显示开关进场计划为2022年12月10日。3.设备房、强弱电井及其他明配管现场拍照记录。 ②强弱电户内箱底盒施工部分,A按施工记录,户箱芯安装时间是在2023年3月11日开始。对此提交:施工日志,显示2022年3月11、12日7#楼装箱芯、插排。B、根据电表箱、户箱芯接线施工记录,施工日期为2022年4月1日-2日。对此提交:施工日志,显示2022年4月1日7#楼入户主线压箱施工。 ③塔楼电梯箱及进线电缆施工部分,所有桥架盖板为我方采购,供货单到场日期为2022年4月22日;强电井剩余桥架、有机防火泥供货单到场日期2022年4月22日。且,根据盖板施工记录,该部分施工的时间2022年5月3日才开始的。在桥架内电缆都未施工开始,路港百色分公司不可能进行施工桥架盖板安装。对此提交:1.桥架、防火泥、盖板材料销售单,显示销售日期为2022年4月22日。2.花都工管检查施工日志群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5月3日至5月5日聊天内容涉及7#楼强电井桥架盖板施工。 (14)7号楼给排水部分:①入户截止阀,根据户厨房内给水总阀施工日志记录,施工时间为2022年4月。对此提交:施工日志,显示2022年4月份施工内容为7#楼室内给水阀门、7#8#室内截止阀安装。 (15)8号楼电气部分:①公区配线及灯具部分,(A)灯具供货单到场日期2022年3、4月,晚于路港百色分公司退场时间。(B)由于甲供开关插座其他原因,没有及时供货到场,为不影响验收交付7、8楼公区开关插座,由甲方委托我方采购。开关插座、螺口灯座供货单到场日期2022年4月20日,晚于路港百色分公司退场。在灯具、开关插座灯座都未到场,路港百色分公司不可能进行施工安装。(C)强弱电井内照明插座未预埋线管,为后期明配管,明配管JDG有品牌“兴壹方”及供货单到场日期。对此提交:1.2022年4月份的灯具发货单,开关、JDG管、插座、灯泡、灯管及桥架销售单。2.甲供材料进场计划表(插座、开关),显示开关进场计划为2022年12月10日。3.设备房、强弱电井及其他明配管现场拍照记录。 ②强弱电户内箱底盒施工部分,户箱芯安装施工记录显示路港百色分公司退场时,8#楼(除样板房外)其他强弱电箱仅安装底盒,箱芯、面板未施工,现场已安装为后期第三方安装。对此提交:施工日志,显示2022年4月份8#***入户主线压箱施工。 ③塔楼电梯箱及进线电缆施工部分,A根据施工日志,电表箱、户箱芯接线的施工于2022年4月3日开始。对此提交:施工日志,显示2022年4月份8#***入户主线压箱施工。B、根据盖板施工记录,所有桥架盖板为我方采购,供货单到场日期2022年4月22日;强电井剩余桥架、有机防火泥供货单到场日期2022年4月22日。也即,桥架内电缆都未施工开始,路港百色分公司不可能进行施工桥架盖板安装。对此提交:桥架、防火泥、盖板材料销售单,显示销售日期为2022年4月22日。C、广东施富电气配电箱厂家及广州电缆厂家供货单到场日期2022年4月14日,路港百色分公司已退场。即,配电箱、电缆都未到场,路港百色分公司不可能施工安装电缆。对此提交:配电箱、电缆销售单,显示到货日期为2022年4月份之后。 (16)8号楼给排水部分:①入户截止阀,根据施工日志,户厨房内给水总阀施工时间为2022年4月份。对此提交:施工日志,显示2022年4月份施工内容7#8#室内截止阀安装。 (17)地块三电气部分:①电气二次预埋部分,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电气二次预埋,实际上,设备用房内照明插座未采取预埋线管,现场相片可看出为明管。后期配明管,明管JDG有品牌“兴壹方”,及供货单到场日期为2022年4月22日。对此提交:2022年4月份的开关、JDG管、桥架销售单及地下室设备房强弱电井及其他明管现场拍照记录。 ②强弱电线槽桥架施工部分,后期安装不足部分施工桥架我方采用厂家品牌为“兴壹方”。桥架安装施工日志记录,也可见施工时间在2022年3月16日。对此提交:2022花都施工日志群聊天记录,2022年7月30日至2022年8月4日的聊天内容涉及地块三地下室照明、应急照明穿线、穿线排堵等内容。 ③配电箱施工,根据微信施工记录和现场施工相片,地下室配电箱安装施工时间为2022年5月份。对此提交:1.大经花都项目管理沟通群聊天记录,2022年5月11日的聊天内容涉及3地块地下室弱电机房穿线装灯通电、消防泵房配管穿线、地下室压力排水安装支架、6号楼32层开槽安装线盒等内容。2.地块三地下室配电箱施工工程照片。3.2022年花都施工日志群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5月聊天内容涉及地块三低压房桥架电箱施工。 ④电力电缆施工,A、广州电缆厂家供货单到场日期为2022年4月14日、6月20日等,均在路港百色分公司退场之后。即,在电缆未到场的情况,路港百色分公司不可能施工安装电缆。对此提交电缆销售单显示到货日期为2022年4月份及6月份。B、根据施工日志以及现场桥架生产厂家品牌相片,地下室电线安装并非路港百色分公司所安装的。对此提交:2022花都施工日志群聊天记录,2022年7月30日至2022年8月4日的聊天内容涉及地块三地下室照明、应急照明穿线、穿线排堵等内容。 (18)地块三给排水部分:①压力排水系统,(A)压力排水镀锌钢管后期材料不足重新采购有品牌“**”及供货单到场日期2022年5月14日。(B)阀门、止回阀、橡胶软接供货单最早到场日期为2022年5月12日。(C)根据微信群施工记录,压力排水管、潜污泵、阀门、止回阀、橡胶软接等安装是在2022年5月12日才开始的。对此提交:1.大经花都项目管理沟通群聊天记录,2022年5月份的聊天内容涉及3地块地下室弱电机房穿线装灯通电、消防泵房配管穿线、地下室压力排水安装支架、3地块安装排污泵、3地块首层安装排水管、3地块地下室安装排污泵电箱。2.现场照片。 19、地块四电气部分:①配电箱施工,设备用房内照明插座没有进行二次预埋线管处理,现场相片可见为采用配明管的方式,显然,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已完成该工程量,完成方式为预埋线管,与现场施工方式不同;且明配管JDG是品牌为“兴壹方”,根据供货单到场日期为2022年4月22日。对此提交:2022年4月份的开关、桥架、JDG管销售单及所有地下室设备房、强弱电井及其他明配管现场拍照记录。(A)根据2022年2月28日《广州市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花都合作项目部文件:关于7、8号楼及地块三四地下室的水电施工进度滞后的通知》,可见地块四电气部分均未施工。其后,我司安排第三方在2022年3月12日开始对该部分进行施工,《施工日志》也可佐证。对此提交:1.2022年2月28日《广州市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花都合作项目部文件:关于7、8号楼及地块三四地下室的水电施工进度滞后的通知》,显示工期滞后具体情况如下:“1、7号、8号***电箱(材料已经到场)目前仅完成一个电梯电箱安装,其他照明及风机房电箱均未安装,原计划于2021年12月15日前完成;2、7号、8号楼电缆电线敷设目前仅完成户内主线及公区照明电线敷设,电井主电缆均未完成敷设,原计划于2021年12月30日前完成;3、7号、8号楼灯具安装目前材料至今未进场及进度计划未确定,均未开始施工,原计划于2021年12月30日前完成;5、4、7号、8号楼及地块四地下室不锈钢给水管安装目前材料至今未进场及进度计划未确定,均未开始施工,原计划于2021年12月30日前完成;6、地块四地下室普通及应急照明安装目前材料至今未进场及进度计划未确定,均未开始施工,原计划于2021年12月15日前完成;7、地块四地下室压力排水及潜污泵安装目前仅完成压力排水管安装,潜污泵于2021年12月30日到货,至今无人安装;8、地块三四地下室电缆敷设,地块四电缆于2021年12月15日到场,现场施工人员安排至今未开始敷设,原计划于2021年12月30日敷设完成。”2.施工日志,显示2022年3月12日地块四地下室电箱安装准备,2022年3月14日至3月21日地块四地下室电箱安装。 ②电力电缆施工,其一,所有桥架盖板为我方采购供货单到场日期2022年4月22日,强电井剩余桥架、有机防火泥供货单到场日期2022年4月22日。根据微信群施工记录,盖板施工自2022年5月3日才开始施工。对此提交:1.2022年4月份桥架、防火泥、盖板销售单。2.花都工管检查施工日志群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5月份聊天内容涉及7#楼强弱电井桥架盖板施工。其二,(A)第一批广州电缆厂家供货单到场日期2022年01月11日部分电缆,根据施工日志2022年01月11日-17日电缆无人施工日志记录及2022年02月28日《广州市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花都合作项目部文件:关于7、8号楼及地块三四地下室的水电施工进度滞后的通知》,电力电缆未开始施工。(B)第二批广州电缆厂家供货单到场日期为2022年02月28日,晚到于路港百色分公司退场日期。(C)第三批甲方委托我方加急采购的电缆货单到场日期2022年05月02日,晚于路港百色分公司退场日期。(D)根据现场电缆施工过程照片记录,施工时间为2022年3月25日。虽有部分电缆已进场,但无人施工,其余后部分电缆都未到场,路港百色分公司不可能完成安装电缆。对此提交:1.前述2022年2月28日《广州市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花都合作项目部文件:关于7、8号楼及地块三四地下室的水电施工进度滞后的通知》;2.2022年1月17日订货清单;3.2022年4月25日的工程指令,内容为委托大经公司订购7#8#楼及少年宫的电缆等;4.地块4地下室(7.8#楼)电缆安装照片。 ③电线施工,设备用房内照明插座未采取二次预埋线管处理,路港百色分公司连施工方式都搞错,如何能够说是已完成了?现场为后期第三方明配管,明配管JDG有品牌“兴壹方”,及供货单到场日期2022年4月22日。地块四地下室设备房二次配管路港百色分公司未施工,现场已配管为后期JDG明配管,配线未施工。现场虽现已安装,是第三方后期安装的。对此提交,2022年4月份的开关、JDG管、桥架销售单及所有地下室设备房、强弱电井及其他明配管现场拍照记录。 ④灯具开关插座施工,(A)灯具供货单进场日期为2022年3、4月,晚于路港百色分公司退场时间。(B)开关插座、螺口灯座供货单到场日期2022年4月20日,晚于路港百色分公司退场时间。对此提交,2022年4月份的开关、JDG管、桥架销售单及所有地下室设备房、强弱电井及其他明配管现场拍照记录。 (19)地块四给排水部分:①压力排水系统,(A)根据2022年02月28日《广州市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花都合作项目部文件:关于7、8号楼及地块三四地下室的水电施工进度滞后的通知》,给排水没有施工。(B)阀门、止回阀、橡胶软接供货单到场日期为2022年3月19日。(C)根据潜污泵、阀门、控制箱、配管等安装施工过程照片记录,施工时间为2022年3月26日。路港百色分公司退场时,地块四地下室仅安装压力排水管至集水井上方平面部分,剩余部分至阀门、潜污泵等连接安装为后期第三方施工。对此提交:1.前述2022年2月28日《广州市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花都合作项目部文件:关于7、8号楼及地块三四地下室的水电施工进度滞后的通知》;2.2022年3月19日的阀门、止回阀、橡胶软接销售单;3.地块4地下室(7、8#楼)潜污泵、阀门、控制箱、配管安装照片。 (20)会所电气部分:①应急急中照明配电箱施工,应急照明控制箱主机设备供货单到场日期为2022年4月,路港百色分公司已退场。对此提交:2022年4月份的配电箱发货单。 (21)小学电气部分:①电气二次预埋施工,(A)根据2021年11月5日《广州市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花都合作项目部文件:关于小学***装修工作面未完成移交问题整改的通知》,电气二次预埋未完成。(B)根据工程指令2021-227、2021-247.及第三方和筑工程施工单位《工程预算书》,因路港百色分公司没有施工,甲方将该部分工程量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对此提交:1.2021年11月5日《广州市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花都合作项目部文件:关于小学***装修工作面未完成移交问题整改的通知》,显示,因大经公司存在工期**问题,故将剩余未完成的小学***全部工程量,含水管安装、电缆桥架安装、电缆电线敷设、应急及照明灯具安装、配电箱安装、剩余未完的电气二次配管等均交由精装单位完成。2.2021年10月25日及2021年11月13日天惠公司向广东和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发出的工程指令,显示内容为天惠公司将花***G08-SL2地块项目小学、***的机电敷管、安装工程交予广东和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施工。3.广东和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就花***G08-SL2地块项目小学、***的机电敷管、安装工程所作的工程预算书及造价书。 ②配电箱施工,根据施工日志,配电箱箱芯安装施工日期为2022年3月5日、6日。对此提交:施工日志,显示2022年3月5日、6日施工内容为小学室内箱芯面板安装。根据《广州市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花都合作项目部文件:关于小学***装修工作面未完成移交问题整改的通知》,路港百色分公司、桥架施工未完成配电箱施工,由第三方公建配套和筑工程施工单位完成。对此提交:2021年11月5日《广州市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花都合作项目部文件:关于小学***装修工作面未完成移交问题整改的通知》,显示,因大经公司存在工期**问题,故将剩余未完成的小学***全部工程量,含水管安装、电缆桥架安装、电缆电线敷设、应急及照明灯具安装、配电箱安装、剩余未完的电气二次配管等均交由精装单位完成。 (22)小学给排水部分:①排水管,根据施工日志,排水管安装施工时间为2022年3月3日-8日。对此提交:施工日志,显示2022年3月3日至8日施工内容为小学排水管网对接。 (23)***电气部分:①配电箱施工,其一,(A)根据《广州市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花都合作项目部文件:关于小学***装修工作面未完成移交问题整改的通知》,***配电箱施工未完成。(B)工程指令2021-227、2021-247及第三方和筑工程施工单位《工程预算书》,***二次配管工程由第三方完成。对此提交:1.《广州市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花都合作项目部文件:关于小学***装修工作面未完成移交问题整改的通知》。2.2021年10月25日及2021年11月13日天惠公司向广东和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发出的工程指令,显示内容为天惠公司将花***G08-SL2地块项目小学、***的机电敷管、安装工程交予广东和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施工。3.广东和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就花***G08-SL2地块项目小学、***的机电敷管、安装工程所作的工程预算书及造价书。其二,根据施工日志,配电箱芯安装施工日期为2022年3月9日。对此提交:花都工管检查施工日志群聊天记录,其中2022年3月9日聊天内容涉及***安装箱芯面板。 (24)***给排水部分:①排水管,(A)潜污泵未安装施工记录,施工时间为2022年5月8日。(B)阀门、止回阀、橡胶软接头供货单到场日期在路港百色分公司退场之后。在材料未到场的情况下,路港百色分公司不可能进行施工安装。对此提交:花都工管检查施工日志群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5月8日聊天内容涉及***排污泵安装。 (25)少年宫给排水部分:①给水系统,其一,(A)少年宫给排水部分其中使用了“***”品牌不锈钢生活给水管,而根据供货单进场最早日期为2022年3月23日。也即,不锈钢给水管材料都尚未到场,路港百色分公司不可能施工安装。(B)根据现场施工工程照片记录,不锈钢给水管施工时间为2022年5月27日。对此提交:1.广东***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给水管供货单,显示日期为2022年3月23日及25日。2.少年宫、居委会、文化站不锈钢给水管施工过程照片。其二,根据施工日志,室外排水管安装施工时间为2022年4月份。对此提交:施工日志,显示2022年4月13日施工内容室外给水管安装,售楼处开挖、少年宫排水开挖、少年宫排水对接安装等。 路港百色分公司对上述陈述及证据的意见为:由大经公司单方制作,具体由鉴定公司审核。 (八)华穗公司是否具备鉴定资质方面的事实 华穗公司原具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资质有效期从2020年6月18日至2023年6月17日。 2021年5月19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的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显示,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认定。 华穗公司在鉴定报告上签名的***、***具备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 路港百色分公司为此次鉴定预交费用233503.48元。 另,路港百色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是在总公司经营范围内联系业务。 四、其他事实 诉讼中,依照大经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2)粤0114民初10145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林延彬的银行存款4155828.5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后本院对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的账户采取了保全措施。 在(2022)粤0114民初9534号案于2022年7月26日庭审时,大经公司与路港百色分公司均确认案涉合同已解除。2022年11月28日本案庭审时,本院询问:路港百色分公司与大经公司均认为涉案合同已经解除,在此情况下,大经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有何意见?大经公司陈述其坚持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路港百色分公司认为其已向大经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259万元以上的发票,大经公司认为其收到了金额为933万元的发票,对于多开具的发票需要与财务沟通是退还还是作废处理,路港百色分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开具发票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是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如下四点:一是案涉合同的效力如何,大经公司请求解除案涉合同是否应予支持;二是各方是否已经完成了结算;三是路港百色分公司完成的施工项目工程造价如何,大经公司是否存在超付工程款的情况;四是路港百色分公司是否应当向大经公司支付违约金;五是路港公司与林延彬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一、案涉合同的效力如何,大经公司请求解除案涉合同是否应予支持。路港百色分公司与大经公司签订的案涉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大经公司认为因路港百色分公司不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案涉合同属无效,虽路港百色分公司不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但路港百色分公司所属的总公司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且路港百色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路港百色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在总公司经营范围内联系业务。故应视为路港百色分公司具有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案涉合同并无其他无效事由,合同成立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大经公司与路港百色分公司在(2022)粤0114民初9534号案庭审中均确认案涉合同已经解除,大经公司在本案中再请求解除案涉合同已无意义,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二、各方有无完成结算。路港百色分公司退场后已有其他施工单位对路港百色分公司未完成的内容继续施工以及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大经公司继续利用的行为与发包人擅自利用的行为相当,应当推定为工程已质量合格,大经公司应当向路港百色分公司支付工程款。 本院对路港百色分公司认为双方已经完成结算的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1.路港百色分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已经完成了结算。路港百色分公司与大经公司约定的结算款以大经公司与天惠公司的结算款下浮10%计算,路港百色分公司提交的结算方面的证据《2020年6月-2021年10月水电林延彬班组产值申报单》并无原件,大经公司对于真实性不予确认。即便路港百色分公司持有该证据的原件,产值申报单也不属于大经公司与天惠公司之间的结算材料,不符合路港百色分公司与大经公司约定的结算流程,不能证明案涉工程已经完成了结算。2.大经公司提交的《花***G08-SL2地块项目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审核定案表》不足以证明其与天惠公司已经完成了结算。该证据并非原件,天惠公司否认与大经公司进行了结算,亦不认可证据真实性,并否认该定案表上载明的定案金额8912666.51元。在双方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已完成结算的情况下,路港百色分公司在(2022)粤0114民初9534号案中申请对案涉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院对此予以准许。 路港百色分公司完成的施工项目工程造价如何,大经公司是否存在超付工程款的情况。本院先对(2022)粤0114民初9534号案的鉴定报告进行评判。首先,关于华穗公司的鉴定资质问题,华穗公司原具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后国务院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认定,华穗公司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已无法续期,华穗公司鉴定报告上的鉴定人员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故路港百色分公司以华穗公司资质证书已到期为由认为华穗公司不具备鉴定资质,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双方对于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应如何处理,针对路港百色分公司对报告的异议,评析如下:1.鉴定资质问题,前述已回应,不再赘述。2.报告存在少算、漏算问题,华穗公司已在书面意见中详细列明其计算依据以及过程,路港百色分公司未能提交证据反驳该意见。3.计算费用标准过低,华穗公司依照双方约定的标准进行鉴定合理有据。4.大经公司的陈述相互矛盾,案件事实表明,路港百色分公司撤场前并未固定其已完成的施工界面方面的证据,双方又未能完成结算,华穗公司根据现场勘查时双方各自指认的施工界面,分别计算工程造价并列出异议部分的内容,由本院依据双方举证确定是否予以采纳的鉴定方案合理有据,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5.合同解除后就不能采用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承包人主张对已完部分工程进行结算是基于合同产生的合同原给付请求权,双方预先合意达成的计价方式并不受合同解除及合同解除原因影响,仍可适用于已完工部分工程。6.工程量计算有误,华穗公司在鉴定报告中详细列明了鉴定依据计算标准等,路港百色分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反驳。7.水电工程、签证工程不应下浮10%,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结算款按照大经公司与天惠公司的结算款下浮10%,并未对水电工程、签证工程进行除外约定,华穗公司依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造价并无不当。综上本院对路港百色分公司的异议均不予采纳。 针对大经公司对于报告的异议,评析如下:1.华穗公司不应当针对双方争议分别出具造价意见,华穗公司将争议事项列出,由法院认定,符合《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的规定。2.签证工程的造价异议,华穗公司在最终出具的鉴定意见中已经将签证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进行调整。3.大经公司不应当支付措施费,一般来说,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工程造价形成划分,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增值税组成,且《花***G08-SL2地块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清单价格汇总表中,工程总造价由建筑与装饰工程、水电工程、措施项目清单及暂列金额清单4部分组成,措施费属于工程造价的一部分,大经公司应当向路港百色分公司支付。华穗公司在回复意见中根据双方的证据,将明确不属于路港百色分公司施工的防雷工程排除在措施费之外,并依照措施费的一般费用类别及整个机电工程占据原合同安装的比例计算出措施费的金额,具备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4.给水管、强弱电管凿槽费用异议,华穗公司依照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中对该项目约定的文义,结合该项目的施工工序和工程指令单作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5.施工预埋堵塞、未穿引线,对于预埋堵塞,大经公司未提交证据,华穗公司对于预埋堵塞未予计算,对未穿引线的部分依照现场勘查情况调整单价,本院予以采纳。6.材料单价的异议,华穗公司结合《花***G08-SL2地块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参考类似项目综合单价换算计取的材料价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7.大经公司第二次对签证工程提出的异议,华穗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计算签证工程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8.双方对于施工界面的争议,本院将在下面单独论述。9.管道重新施工所需开槽及修复工程单独计算的异议,华穗公司依照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中对该项目约定的文义,结合该项目的施工工序、常规制作情况和工程指令单中载明的内容作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对大经公司的异议均不予采纳。 最后,双方关于施工界面的异议如何处理。基于以下理由,本院对大经公司主张的施工界面予以认可:1.路港百色分公司作为施工方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施工界面及完成的工程量,路港百色分公司对于施工界面仅有在鉴定勘查现场过程中的陈述,大经公司对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张的施工界面不予确认,路港百色分公司又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佐证,路港百色分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投入人力材料机械进行施工建设,主要权利是收取工程款。案件事实表明,本案属于路港百色分公司在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之时主动退场,完工的工程量与应当收取的工程款息息相关,且路港百色分公司作为施工方理应清楚知晓未完工的情况下退场,一旦下一手进场施工则会造成施工界面难以区分,故路港百色分公司本应对固定其完成的施工界面方面的证据负有更重的注意义务。路港百色分公司陈述其撤场时并未固定施工界面,路港百色分公司对由此造成的施工界面难以区分有过错。3.大经公司详细回应了施工界面异议的理由并依次详细列举了依据,大经公司提交的施工日志、材料款销售单、送货单、混凝土检测报告等均佐证了大经公司主张的施工界面属实,路港百色分公司虽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反驳,故本院对大经公司就施工界面提交的证据予以采纳,本案的工程造价应当以大经公司主张的工程范围为基准计算。 综上,本院依法摇珠选定的华穗公司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该公司对异议进行了书面回复,依照法定条件和相关的鉴定依据出具案涉鉴定意见,程序合法,双方均并未提供证据反驳该鉴定意见,故本院对华穗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予以采纳。如前所述,应当以大经公司主张的施工界面为本案鉴定工程造价的基准,依照鉴定意见中大经公司主张的工程范围,路港百色分公司完成的案涉工程造价为8296361.65元,大经公司已付款项12594159.2元,大经公司已超付了工程款,路港百色分公司应当予以返还。对于返还的金额方面,双方合同已实际解除,合同关于3%的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尚未履行,依法应终止履行,故关于3%的质保金应直接退还。另,关于89个点工,大经公司确认使用了路港百色分公司的89个点工共计产生了31150元的款项,并确认89个点工用于其他工程的施工,大经公司应当向路港百色分公司支付点工费用,为了减轻各方诉累,本院在本案中一并该笔费用。综上,路港百色分公司应向大经公司返还超付的工程款4266647.55元(12594159.2元-8296361.65元-3115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因双方未完成结算而致本案纠纷产生,大经公司对此亦负有过错,故本院酌定利息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利息以4266647.55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2日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路港百色分公司是否应当向大经公司支付违约金。本案中,路港百色分公司存在如下违约行为:1.逾期完工。其一,合同约定的总工期900个日历天,至2022年8月18日应完工,暂定造价金额为21311210.92元,路港百色分公司于2022年3月底撤场,如前所述,完成的工程造价为8296361.65元,仅占据约定造价金额的38.93%,从施工比例上来看存在**完工的情形。其二,建设单位天惠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大经公司发送的《广州市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花都合作项目部文件:关于7、8号楼及地块三四地下室的水电施工进度滞后的通知》,显示了工期滞后的具体情况,路港百色分公司的施工存在**的情况。2.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本案中,路港百色分公司主动撤场致合同解除,路港百色分公司认为因大经公司未足额支付进度款,其无力垫资导致合同解除,案件事实表明,大经公司已经超付了工程款,故路港百色分公司的撤场不具有正当性,案涉合同因路港百色分公司的原因导致解除。合同约定“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自甲方合同解除的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双方合同解除,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按照合同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大经公司要求路港百色分公司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路港百色分公司应当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为414818.08元(8296361.65元×5%)。 五、路港公司与林延彬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大经公司请求路港公司共同返还超付的工程款及利息、支付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 大经公司认为路港百色分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林延彬,路港百色分公司对此不予确认,大经公司与路港百色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林延彬为路港百色分公司的项目经理,大经公司又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陈述,故本院对大经公司的意见不予采纳。案涉合同的主体是大经公司与路港百色分公司,大经公司主张路港百色分公司的项目经理林延彬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关于路港百色分公司多开具的发票问题,双方对于开具发票的具体金额各执一词,路港百色分公司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开具发票的具体金额,无法查明多开具发票的具体金额,故本院在本案中对于路港百色分公司多开发票的问题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八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4266647.55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4266647.55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2日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14818.08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861元,由原告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4789元,由被告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负担360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