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1002执43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4年04月0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93年0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方国文,男,1962年0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93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87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海市法院作出的(2021)浙1082民初92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中院交叉指定至本院执行,本院于2023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3)浙1002执4362号,要求被执行人***、***、方国文、***偿还借款本金93060936.46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00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275384元、执行费161266元,被执行人**对上述本金中的20000000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国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国文、***、**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1002执4362号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丁民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