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1082执28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大洋街道临海总部经济商务区9幢19-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7950465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临海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大洋街道临海大道(中)1925号7楼710室(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DUGCKX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明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笕桥街道滨河部落5号楼15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B1GG1X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秋竹路618弄45号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98844247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市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78号领汇商务广场3幢23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98328151H。
法定代表人:***。
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临海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2日作出的(2023)浙1082民初7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临海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明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市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临海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明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市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15301748.0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海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明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市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海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明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市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该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浙1082执285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凭本裁定书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