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优狮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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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08执5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优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柏山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74362801G。
法定代表人:邬鑫川。
被执行人:浙江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白石巷202号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54400799E。
法定代表人:潘伟刚。
被执行人:潘伟刚,男,1965年0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杭州优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伟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8民初4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优狮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08执503号一案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 萍
执  行  员   丁 怡
执  行  员   张成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金雄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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