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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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3执42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白石巷****。
法定代表人:潘伟刚。
原告**、***与被告浙江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的(2020)浙0783民初113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783执4216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永平
审判员冯青海
审判员甘震
二0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楼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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