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3679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赟鹏、吴潮,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白石巷202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潘伟刚。

原告***与被告浙江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智群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雁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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