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2财保178号
申请人:***,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婵婵,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白石巷****。
法定代表人:潘伟刚。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318558.5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855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姚 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 宁
书 记 员  江文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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