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08执16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01月0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白石巷202号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54400799E。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8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付案款30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3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院已对其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浙江农村商业联合银行、杭州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予以一年期的限额冻结,截至2023年9月12日,被执行人仅零星银行存款。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登记信息如下:牌号为×××、×××小客车,本院到杭州市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查封登记,因属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押,本院暂无法处置。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收益类保险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上述投资类财产登记信息。 6.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应于指定时间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后通过邮寄向本院报告了财产。 7.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基本情况,也未获有效执行线索。 8.2023年8月1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浙江高院执行系统查明,近三年内以浙江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且未执行完毕的执行实施案件共7件。 截至2023年9月12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案款为3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缴纳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00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08执16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 行 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