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余杭恒德购物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0民初18161号
原告:杭州余杭恒德购物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华兴路。
法定代表人:施明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运河街道五洲路8-1号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众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余杭恒德购物广场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余杭恒德购物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余杭恒德购物广场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余杭恒德购物广场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杭州余杭恒德购物广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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