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19676号
原告: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9966129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6元,减半收取693元,由原告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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