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执4222-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洲路****。
法定代表人:曹国松,董事长。
被执行人:杭州昊元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江口****/div>
法定代表人:沈响林,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昊元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6民初4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昊元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款项2283343元,赔偿逾期付款损失66297元[暂计至2020年9月23日,此后至主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另计]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89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杭州昊元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昊元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昊元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昊元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杭州昊元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湖区向山路与团结浦交叉口东南角土地及其名下位于杭州市××幢××室××幢××室××幢××室××幢××室××幢××室不动产,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杭州昊元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浙A0××××、浙A3××××牌小汽车,本院已轮候查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昊元置业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昊元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昊元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6执42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陆 菲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徐至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