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9677号
原告: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洲路8-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996612985。
法定代表人:曹国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应英,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711090M。
法定代表人:陈亦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82元,减半收取3241元,由原告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汤靓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