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19676号 原告: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洲路8-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9966129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6元,减半收取693元,由原告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