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德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现代联合市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6民初4264号

原告:浙江***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新亚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骆泱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平、陈锎,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法定代表人:章鹏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中华,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现代联合市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金色海岸******/div>

法定代表人:盛海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铮,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公司)与被告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联合控股公司)、现代联合市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联合市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平,被告现代联合控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中华,被告现代联合市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12月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3、被告以上述应返还保证金为基数,按银行间市场贷款利率标准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从原告向被告支付之日起至被告实际归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为138689.16元,此后以尚未实际归还的数额为基数继续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6日,被告声称自己曾向浙江大学进行了捐赠,拥有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管理学院大楼裙房室内装修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弱电及音视频会议系统工程的发包权。为此原告与被告现代联合控股公司、被告现代联合市场公司前身现代联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该项目的施工业务。该合同专用条款之补充条款约定“本工程施工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承包人即向发包人支付工程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然后领取合同;进场后3天内再向发包人支付工程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向被告支付了首笔履约保证金100万元,但被告却迟迟未安排原告进场施工。经原告多次催促后,被告又声称由于被告自身尚未向浙江大学缴纳履约保证金,故浙江大学迟迟未安排原告进场,希望原告将第二笔履约保证金也提前支付给被告,以便进一步支付给浙江大学后好安排原告进场施工。为此,原告又于2019年1月28日向被告支付了第二笔履约保证金100万元。然而,上述款项支付后被告仍未安排原告进场。

原告经与浙江大学联系,浙江大学却表示根本不知道被告将该工程发包给了原告,并表示该工程需要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就上述情况,原告反馈给被告后,被告表示仅系中间衔接环节出了问题,并表示其会妥善处理,让原告再等等。2020年1月16日和5月15日,浙江大学已先后发布了该项目的裙房室内装修工程和多媒体信息系统公开招标公告,这表明原被告所签订前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显无法再继续履行。为此,原告要求两被告退还前述履约保证金,但两被告却以资金困难为由进行推诿。为此,原告诉诸法院。

被告现代联合控股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均没有异议,原、被告在沟通,被告会尽快归还款项,但是期限未确定。

被告现代联合市场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均没有异议。被告确有向浙江大学捐赠,但浙江大学认为被告涉诉案件太多予以了拒绝。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银行回单、收据、招标公告,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因两被告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两被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两被告同意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院予以确认,故案涉合同本院依法予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两被告应归还原告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损失。故原告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现代联合市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现代联合市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能科技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138689.16元(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此后至履约保证金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尚未返还的履约保证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10元,减半收取1195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6955元,由被告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现代联合市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现代联合市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吕小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