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0105民初6671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林恒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林恒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林恒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林恒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林恒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宙
法官助理汤杨珂
代书记员 梁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