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782民初1556号
原告义乌市惠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明、任殿余、朱勤政、朱旦、义乌市篁园路加油站有限公司、浙江艺灿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珮嘉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义乌市惠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义乌市惠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龚旭明
人民陪审员 吴 俊
人民陪审员 宗爱萍
代书 记员 黄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