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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2执1025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代理人:杨文娟,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工业区城北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陈佩佩。
被执行人:金国良,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782民初11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等支付申请执行人**1055485.6元及利息,并支付执行费24076.41元、诉讼费1904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金国良有车牌号为×××、×××号的车辆二辆,本院已裁定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暂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金国良有坐落于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西环路口双河路北侧月亮湾小区2幢1-2层1-4号商铺,本院已裁定查封,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申请暂缓处置申请,故本院暂不予处置;被执行人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金国良有银行存款,本院已裁定扣划96199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目前,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96199元,扣缴执行费24076.41元、诉讼费19040元、(2021)浙0782执9682号案件执行费15051.01元、诉讼费7862元、(2020)浙0782执8426号案件执行费837.5元、诉讼费1308元后余28024.0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82执102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丁 盼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骆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