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503民初2544号
原告:浙江地源能源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98号数娱大厦807室。
法定代表人:周燕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国。
被告:中房联合大运河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工业功能区(洋东矿区)。
法定代表人:朱耀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民,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艳敏,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浙江地源能源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源公司)与被告中房联合大运河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地源公司的申请,本院作出(2020)浙0503民初2544号民事裁定,对中房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10万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中房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交反诉状,请求:1.撤销双方签订的《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审定单》;2.本诉、反诉的费用由地源公司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审定单系地源公司、中房公司、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三方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由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发且该审定单系湖州中房芦荻酒店地源热泵系统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的组成部分,反诉不能成立。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地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国、王其坤,中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民到庭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的申请,2020年10月14日至同年12月30日为庭外和解期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地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房公司即行支付工程款1032783.58元;2.中房公司支付2020年4月21日至履行之日延迟付款利息,利率按照同期银行利率计算;3.诉讼费用由中房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30日,地源公司、中房公司签定《湖州中房芦荻酒店地源热泵空调工程》合同一份,由地源公司以总承包方式承建和孚镇湖州中房芦荻酒店(现称为湖州祈悦酒店)地源热泵空调工程,工程价款为6307700元,监理方为浙江科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019年7月1日,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地源公司、中房公司以及监理三方共同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单》,确认该工程验收合格。2020年4月13日完成工程决算,经审计签署《工程结算书》,核定工程竣工结算造价为7652020元。截止2020年8月3日,中房公司累计仅支付6236635.42元,尚余1415384.58元工程款未付,扣除合同约定5%质保金,尚需支付工程款1032783.58元。地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关工程,合同双方及监理方均签字确认,标的物通过验收,己投入使用,且地源公司已开具全额增值税税务发票,相关手续完备,中房公司理应信守合同,如期支付工程款项。但经地源公司多次催讨,中房公司尚未付款,为此地源公司诉至本院。
中房公司辩称:第一,地源公司与中房公司就湖州中房芦荻酒店地源热泵空调工程即案涉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中房公司已经累计支付工程款6236635.42元情况属实。第二,工程完工后,在使用过程中,中房公司发现存在多方面的质量问题特别是有八个房间只要冷却系统一启动,房间所产生的震动让入住的客人无法承受,现在这八个房间一直空着,无法利用,对于地源公司的施工质量问题给中房公司造成的损失,中房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第三,案涉工程完工后,中房公司委托的审计单位即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经公司)确实制作了《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约在2020年5月23日送交给地源公司、中房公司,但该单位于2020年7月10日向中房公司发出需要修正的函,中房公司已将修正函以当面、邮寄的方式发给地源公司。2020年10月9日,中房公司收到结算审核报告(调整稿),调整稿审核案涉工程总价为6886725元,惩罚金额1261551元,调整后案涉工程审定价为5625174元,中房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已经超过工程审定价。综上,中房公司请求驳回地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地源公司(承包人)与中房公司(发包人)于2018年10月17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将湖州中房芦荻酒店地源热泵空调工程交给地源公司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6307700元,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10月16日(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1月15日。合同中第11条约定,以下情况造成的停工不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1)承包人与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交叉施工造成的停工;(2)各种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3)事先未发现的地下障碍物造成的停工;对上述情况(特别注明工期不予顺延的除外),可由发包人根据情况决定给予适当的延期,但由此造成的承包人的任何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以下情况造成的停工或工期延误,按以下程序经发包人批准,工期可予顺延:(1)发包人因变更设计而造成的工期延误;(2)因其他施工单位进度延误或停工而影响承包人施工进度;(3)因发包人工程款项未及时支付而造成的停工;(4)发包人自身原因需要暂停施工的;对上述情况,自上述事由发生之日起14日内,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书面索赔意向通知书(声明对相关事由进行索赔),并于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4日内向工程师提交索赔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工程师自收到索赔申请报告后7日内审查可要求承包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提交发包方审批确认(签字盖章)后,工程顺延。承包人未按上述期限提交索赔意向通知或索赔申请报告的,视为上述事由未对承包人的工期(或进度)造成影响,或承包人放弃工期索赔或顺延的权利,至此工期不予顺延。第12.1条约定,因承包人原因而造成的工期延误以每延误一天按2500元计取罚金。相关罚金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当工期延误超过20日历天以上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方的亏损的,按照发包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第17条约定,(1)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承包人收到发包人预付款后7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银行转账);(2)承包人每月25日前上报本月己完成工程量,发包人按监理人(或发包人)确认的(合同范围内)上月己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含预付款);(3)工程施工完毕,经监理人或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供至合同总价款的全额发票后,由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90%(含预付款),同时退还履约保证金(无息);(4)承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审计部门最终审定后7个工作日内,在承包人补充提供至审定结算全款的全额发票后,由发包人支付至最终审定结算价的95%;(5)余款5%待质量保证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无息);(6)本工程质量保证期为二年(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由于施工质量问题由承包人免费维修或更换。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2小时内派人赴现场处理设备质量问题。承包人不能及时提供服务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提供相应服务,费用从质保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承担。第24条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方式:履约保证金(银行转账),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有效截止日期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合同签订后,地源公司进行施工。案涉工程于2018年10月16日开工,于2019年6月28日完工。2019年7月1日,地源公司、中房公司、浙江科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共同出具《中央空调工程竣工验收单》一份,载明“经验收,该中央空调工程,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符合我国现行中央空调机暖通工程建设标准,符合我国和浙江省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符合/基本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符合/基本符合施工合同要求,综上所述,该工程验收合格。”
此后,中房公司委托建经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计。2020年4月13日,建经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核结果为:本工程送审总造价为7938807元,审核定案总造价为7652020元,核减造价为286787元,核增造价为0元,净核减造价为286787元。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审定单载明,施工延期索赔200000元,该费用经双方协商已经从应退还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地源公司、中房公司、建经公司在该审定单上盖章,并由建经公司予以签发。截止2020年4月14日,地源公司向中房公司共出具金额为7652020.42元的增值税发票。
2020年7月10日,建经公司发出《关于湖州中房芦荻酒店相关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需要修正的函》,载明“在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在2019年8月移交送审资料给咨询单位开始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咨询单位分别对六个项目(包括案涉的地源热泵工程)的合同外增减工程量依照合同约定口径、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变更指令单及建设单位签证的联系单进行审核计算。后因临近春节及春节后疫情等因素的影响,没有及时出具咨询造价报告书。2020年4月,咨询单位接到建设单位要求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的通知,咨询单位遂于2020年5月28日将最终造价咨询报告书及相关送审资料一并送交建设单位。公司后期进行回访,在回访中发现中房芦荻酒店运行至今,因施工材料品质未到工程量清单及合同要求,出现多处的质量问题。考虑到2019年8月至9月,咨询单位探勘现场时项目为刚完工状态,有些问题并未及时显现,且当时结算审核原则是对合同外增减工程量进行审核计算,并未对合同内未变更部分进行项目的核对及计算。故本着实事求是负责的态度,对出具的六个相关工程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需进行修正。希望建设单位及相关施工单位配合提供资料,公司将对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的量价进行再次复核及计算。自此修正函发出90个工作日内,咨询单位将完成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的修正工作,原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署名日期为2020年4月13日)同时作废,对建设单位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
2020年7月13日,召开了关于湖州祈悦酒店质量问题的对接会议,包括案涉工程在内的6个工程的施工单位代表(负责人)参加,地源公司的代表为吴昊。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是:1、会上已经发放《建经审计单位修正函》给到场参会的施工单位负责人,参会单位,并将修正函的内容告知,建议参会人员审阅修正函书面内容并且建议将原件寄往合同施工单位地址处;2、各施工单位对其质量问题作出认领与说明,对问题争议的地方集体委托第三方认定,会议决定由土建单位先找第三方并通知相关单位在现场的情况下打孔拆开确认问题点的责任,同时在7月31日前完成责任确定和维修;3.各施工单位对问题汇总表上确认的问题签字确认,并承诺在7月31日前完成全部维修。详见附件:问题汇总表。其中空调问题汇总如下,地源公司对部分问题做了说明:1.部分餐饮包厢空调检修口与空调管路滤网严重错位(设计问题);2.2号楼梯5F电梯回风口有滴水现象(已修好);3.客房、健身房盘管及出风机与百叶软连接未紧密贴合和喷漆(设计问题);4.大堂、1311、1520等部分空调有异响;5.1号楼2F3F空调新风机防虫网无法清洗(设计问题);6.空调机房设备保温不到位,冷凝水严重;7.空调机房3#循环泵压力表处漏水。
2020年8月25日,建经公司作出《湖州芦荻酒店项目地源热泵系统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调整稿)》(以下简称报告调整稿),载明“针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酒店管理方对空调使用情况整理的冷凝水严重,控制系统也有多处故障灯因素,对施工中增加的控制系统进行了核减,部分设施现场已无法正常运作的进行了核减。工程送审总造价为7938807元,调整稿审核总造价为6886725元,核减造价为1054685元,核增造价为2603元,净核减造价为1052082元,工期延误罚款按合同总价6307757元的20%计算,综上,调整稿审核总价为6886725-1261551=5625174元。”
2020年9月2日,地源公司的陈华、吴昊对以下问题进行维修:1.1311、1520、6205、6601客房部分空调有共振异响;2.1311、1511房间吊顶有发霉现象。同年9月30日,地源公司的陈华、吴昊对案涉工程存在的以下问题进行维修:1.空调机房1号主机出水温度传感处保温缺失,冷凝水外流;2.循环水泵压力表处保温不到位,压力表处有冷凝水,过滤器处保温缺失;3.主管温度传感器故障。中房公司工作人员确认前述问题的维修工作已经完成,对维修结果表示满意。
中房公司已累计支付地源公司案涉工程价款6236635.42元。
以上事实由地源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央空调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工程维修单、发票,中房公司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修正函、会议纪要、《湖州芦荻酒店项目地源热泵系统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调整稿)》以及地源公司、中房公司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向建经公司的工作人员黄悦佳(即案涉项目审计负责人)询问了相关情况,黄悦佳陈述报告书中的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审定单是由地源公司、中房公司签字、盖章完成后邮寄回,其放在报告书中的;2020年4月作出报告书后,中房公司联系建经公司反映问题,建经公司派人去现场看过之后发现后期增加的能(源)管理系统派不上用场,复查现场的时候未通知地源公司,报告调整稿作出后邮寄给中房公司,并未送达给地源公司;报告调整稿中扣除的15万元,系根据中房公司提出的问题预估的,若有异议,可以进行调整。相比于报告书中全部扣减的2个项目,若地源公司有异议也可以提出。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工程造价的具体数额。中房公司辩称,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审定单虽系双方一致盖章确认的,但达成该工程造价是以建经公司2020年4月13日出具的报告书中认定的7652020元的审定造价为前提的,现在建经公司自己作废了此前认定的工程造价,审定单的基础不复存在,应该是予以撤销的,更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应以报告调整稿中认定的5625174元为准。本院经审查认为,报告调整稿存在多处问题:第一,报告调整稿中的审核金额前后不一致,存在矛盾。报告书与报告调整稿相比,工程结算审核汇总表上,第1-7项均不变,第8项地埋管施工,报告书中审核价为102583.09元,报告调整稿中的审核价为0元(备注1),第9项能(源)管理系统,报告中审核价为512711.41元,报告调整稿中的审核价为0元(备注2),报告调整稿中对现场施工不到位部分,扣减15万元(详见问题汇总)。首先,该报告调整稿中并未附问题汇总表,也未说明扣减15万元的原因及依据,项目负责人黄悦佳陈述15万元是根据中房公司提出的问题预估的,可以调整;其次,工程结算审核汇总表后的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对比表中载明的工程合计总价仍然为7652020.42元,地埋管施工、能(源)管理系统的审核金额为102583.9元、512711.41元,专业工程结算审核计算表中地埋管施工、能(源)管理系统的审核金额为102583.09元、424711.41元。报告调整稿中的多处地方存在前后不一致。第二,建经公司作为一家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应客观、公平对送交的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等资料并结合现场核对和丈量进行审计后作出报告,建经公司做出最终审计报告后又声明作废,修正函载明的理由是“当时结算时仅对合同外增减工程量进行审计,未对合同内未变更部分进行项目的核对以及计算”,故需要修正,但报告调整稿中又载明是对施工中增加的控制系统与部分设施现场已无法正常运作的进行了核减,调整工程造价的理由前后不一致,且报告调整稿亦未向地源公司送达,未赋予地源公司提出异议的权利,黄悦佳表示报告调整稿还可视情况进行调整。第三,报告调整稿载明因工期索赔需要扣除原合同总价6307757元的20%的违约金即1261551元,项目负责人黄悦佳陈述违约金金额只是暂计的,可以进行调整,具体由双方协商或者仲裁机构、法院确定,过于随意。综上,报告调整稿中审定的金额存在多处不一致,扣除的15万元也未附相关说明,逻辑不够严谨、程序上也不够规范,不宜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中,中房公司暂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案涉工程的地埋管施工、能(源)管理系统确实存在问题,该两项工程款应予以全部扣减的事实。至于中房公司提出的如八个房间制冷系统启动存在强烈震动等质量问题,由于本院至现场核实时酒店的制冷系统未启动,故无法确定该些问题是否存在。根据工程维修单,地源公司对中房公司提出的问题也已进行维修,因此该抗辩意见在本案中不予采纳。若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地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造成中房公司损失的,中房公司有权另行主张。
本院认为,地源公司与中房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地源公司已经完成案涉工程施工并经验收合格,中房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至于工程价款的具体数额,本案中以2020年4月13日报告书认定的7652020元为准,该工程造价系经地源公司、中房公司、建经公司三方一致确认的,在未有有效证据推翻其效力之前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2020年4月14日地源公司已经补充提供至审定结算造价的全额发票,按合同约定中房公司在审定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最终审定结算造价的95%即7269419元,中房已经支付6236635.42元,尚需支付1032783.58元。对于延迟付款的利息,本院调整至2020年4月23日。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中房联合大运河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浙江地源能源环境有限公司工程款1032783.58元;
二、限中房联合大运河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浙江地源能源环境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032783.5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浙江地源能源环境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96元,减半收取计70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2048元,由中房联合大运河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徐 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胡陈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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