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地源能源环境有限公司

浙江地源能源环境有限公司、中房联合大运河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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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503执184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地源能源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98号数娱大厦807室。
法定代表人:周燕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房联合大运河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工业功能区(洋东矿区)。
法定代表人:朱耀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地源能源环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房联合大运河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地源能源环境有限公司转交扣划被执行人中房联合大运河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款共计66220.07元(其中逾期付款利息59532.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687.27元)。
至此,(2021)浙0503执1840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