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坤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精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浙江鼎坤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11民初986号之一
原告:杭州精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航头镇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697099791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建红,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鼎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3幢1单元13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76785813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精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鼎坤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同年4月20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精驰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精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47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047元,由原告杭州精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