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坤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市江干区贝美广告设计工作室与浙江鼎坤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9423号之一

原告:杭州市江干区贝美广告设计工作室,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桥街道横塘社区******。

经营者:郭晓敏,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朴,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鼎坤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胡飞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江干区贝美广告设计工作室诉被告浙江鼎坤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2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江干区贝美广告设计工作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167元,合计4192元,由原告杭州市江干区贝美广告设计工作室负担。

审 判 员  沈 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章文洁

代书记员  钱舒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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