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4民初506号
原告:合肥磊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路34号合力家园2村8幢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392087XF。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宝,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泽,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鼎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3幢1单元13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76785813W。
法定代表人:胡飞兰。
被告:***,男,汉族,1975年10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合肥磊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鼎坤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合肥磊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磊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磊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98元,减半收取计2649元,由原告合肥磊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静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媛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