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坤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城易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鼎坤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101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城易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赞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MA2B05P700。

法定代表人:周小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鼎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76785813W。

法定代表人:胡飞兰。

上诉人杭州城易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鼎坤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4民初4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茹愿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原审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向杭州城易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指定期限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252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但杭州城易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城易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茹 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美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