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坤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鼎坤建设有限公司与杭州城易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4民初4929号 原告浙江鼎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3幢1**131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城易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赞成中心西楼14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鼎坤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坤建设)诉被告杭州城易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易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0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鼎坤建设基于建设工程装修改造施工合同、魔方九和路项目工程[竣工验收]验收会签表、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对账单、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签收单、公函及EMS签收单起诉,请求判令: 一、城易家公司支付鼎坤建设工程款余款853959元,并承担逾期支付利息,以853959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3日按年利率4.15%计算至**之日,自2019年12月23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20年7月16日止为20778.11元; 二、城易家公司支付鼎坤建设工程结算价款5%的质保金286041元,并承担逾期支付利息,以286041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4.15%计算至**之日,自2020年7月1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20年7月16日止为520.36元; 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城易家公司答辩称,根据合同的约定,城易家公司付款的同时,鼎坤建设要提交相应付款金额的发票,但是至今鼎坤建设并没有提供相应款项的发票,付款的条件还没有成就,所以不存在逾期付款的问题。目前实行的利率是LPR,也就是浮动的,鼎坤建设主张按照年利率4.15%计算逾期利息没有依据。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2018年4月16日,城易家公司为发包人,鼎坤建设为承包人,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装修改造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鼎坤建设承包杭州九和装修改造总承包项目,计价方式为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暂定合同价为人民币630万元。关于款项支付,合同约定合同签订生效且承包人取得发包人认可的进度表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总价款的20%作为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为隐蔽工程完工经发包人验收合格之日后20个工作日支付合同价款的30%,工程全部竣工,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0%,承包人提请付款的同时应提供等额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付款;关于竣工结算款项支付的约定为结算协议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付至结算价款的95%,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二年,质保金自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后20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 工程完工后,城易家公司委托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项目结算书进行了审核,2019年12月2日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杭州天恒工审字[2019]104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报告书载明:“……合同工期:70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2018年4月21日,竣工日期2018年6月30日,满足合同要求。……审核依据:1、送审方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招标投标文件、竣工图、施工联系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审核结果:本工程暂定合同价6300000元,送审工程造价为6878343元,经审核,核增工程造价为0元。核减工程造价为1157518元,核定工程造价为5720825元。”城易家公司、鼎坤建设、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三方在工程结算审核定单上共同**予以确认。 鼎坤建设确认共收到城易家公司支付的工程款4580825元,最后一笔为2020年1月20日支付的400825元,之后城易家公司未付款。鼎坤建设共开具了7**金额为458082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鼎坤建设曾向城易家公司邮寄催款函,催款无果后遂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城易家公司与鼎坤建设于2018年4月1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装修改造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应诚实履约。双方对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合同约定,竣工结算款项应结算协议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付至结算价款的95%,原、被告在核定工程造价为5720825元的结算审核定单上共同**确认,表明双方对结算价款已达成一致,城易家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城易家公司以鼎坤建设未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为由拒付余款,本院认为开具发票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随附义务,鼎坤建设已经履行合同主义务即完成案涉工程,城易家公司以鼎坤建设未履行随附义务为由不履行按约支付价款的主要义务,不能成立,***建设也开具了已付款的等额发票,并同意开具余款的发票。经计算,城易家公司应支付工程款余款为5720825*95%-4580825=853958.75元。根据合同约定,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二年,质保金自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后20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至2020年6月2日,质保期已满,城易家公司未提出质量问题,质保金应予支付。经计算,应支付质保金为5720825*5%=286041.25元。城易家公司应支付工程款余款及质保金合计为1140000元。城易家公司逾期付款,应从逾期之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关于逾期利息计付标准,原告主张固定按2019年12月一年期LPR年利率4.15%计付,缺乏依据,本院依法调整为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经核算,暂计算至2020年7月16日,工程款余款对应逾期利息为人民币18570.68元。质保金的退款时间,根据合同约定应为2020年7月28日,故本院仅对2020年7月28日起算的质保金利息损失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城易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鼎坤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余款及质保金合计人民币11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二、被告杭州城易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鼎坤建设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人民币18570.68元【暂算至2020年7月16日,此后以人民币853958.75元为基数算至2020年7月28日,此后以未付的上述第一项款项为基数算至实际**之日,计算标准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三、驳回原告浙江鼎坤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5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62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2626元,由原告浙江鼎坤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2.50元,被告杭州城易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613.50元。 原告浙江鼎坤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城易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 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业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