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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民终17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经济开发区银湖大道11号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谈海明,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青航,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玉环县中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龙溪镇花岩浦村(树人小区中部)。
诉讼代表人:杨国江,玉环县中泷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上诉人浙江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玉环县中泷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玉环市人民法院(2021)浙1021民初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浙江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战平
审判员汤坚强
审判员王晓婷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连伟丹
代书记员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