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顺天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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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1民初1259号



原告:浙江顺天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黄屿大道鸿汇名苑5幢702A室。




法定代表人:陈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奕帆,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经济开发区银湖大道11号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谈海明,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顺天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顺天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顺天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4.50元,由原告浙江顺天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缴纳)。





审判员陈祺


二○二二年四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陈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