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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1民初453号
原告:玉环市利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玉潭路。
法定代表人:颜传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益龙,浙江法校(玉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经济开发区银湖大道11号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谈海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山,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华,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统琪,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原告玉环市利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统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玉环市利达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环市利达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玉环市利达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育金
二○二二年四月十八
书记员叶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