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林国华、肖恩盈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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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1民初4823号
原告:林国华,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被告:肖恩盈,男,195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第三人:浙江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经济开发区银湖大道11号建筑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谈海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华与被告肖恩盈、第三人浙江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林国华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国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8.50元,由原告林国华负担500元,由被告肖恩盈负担1008.50元。
审判员陈祺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陈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