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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1民初3408号
原告:***,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浙江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树克,浙江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被告:浙江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经济开发区银湖大道11号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谈海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晨,浙江金道(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干莉娜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