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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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1民初2088号
原告:***,女,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玉环市珠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