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调解笔录

时   间:2008年10月10日8时30分至10时30分

地   点:速裁法庭调解室            

审判员:***

代书记员:***

记录如下:

审:下面核对原、被告的身份。

原告许长友,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办厂,住玉环县珠港镇坎门新塘路114号。(身份证号:332627196802151512)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玉环县玉城法律服务所律法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家园项目经理,住玉环县珠港镇坎门赵三王遂道口。(身份证号:332627197006110276)

被告浙江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楚门镇楚柚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审:玉环县人民法院民商案件速裁法庭今天依法对原告***与被告***、浙江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调解。有关该案的诉讼文书,被告方是否已经收到,是否需要答辩。

被:已经收到,不需要答辩。

审: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主持调解,代理书记员***担任调解记录。原、被告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不需要。

被:不需要。

审:下面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自己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原告: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61100元,利息8000元(其中300000元的利息从2008年8月20日算至2008年9月30日时止,按月利息2%计8000元),合计人民币469100元,并继续按月利息2%支付至还款日时止。

审问:原告你这两笔款是否纯属借款。

原:其中269100元是钢筋款,其中已付100000元。

审问:被告,对否。

一被:对的。

审问:那你为何要起诉两个被告。

原:因为***是浙江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所欠的款是用于工程施工用的。***与鼎盛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协议书,所以要告以上的两被告。

审问:两被告,对否。

一被:对的。

二被:对的。

审问:两被告以上的款由你们共同偿还,有何意见。

一被:没有意见。

二被:既然按规定要我方承担,我没有意见。

审:下面由被告对原告的事实与理由进行简要的答辩。

被:借款属实,但目前经济困难,要求分期付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我们也有没意见,同意支付。

审问:原告方,被告要求分期付款,你方有何意见。

原代:看如何分期,如果时间太久,我方不同意。

审问:被告,你们的调解方案。

被:明年上半年之前付清。

审问:原告,同意否。

原代:期限太长了。

(双方协商)

审: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浙江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借款计人民币461100元。此款于2008年10月30日前付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该100000元本金的利息按月利率2%自2008年8月20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于2008年11月30日前付100000元及利息(该100000元本金的利息按月利率2%自2008年8月20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于2009年1月15日前付清2611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00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自2008年8月20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逾期未付,原告有权就未付款项申请人民法院一并执行。

案件受理费8337元,减半收取4168.50元,由被告***、浙江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审问:原告对上述协议听清否?有无异议?

原:听清,无异议。

审问:被告对上述协议听清否?有无异议?

被:听清,无异议。

审: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原:同意。

被:同意。

审: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原告:

 

 

代理书记员:被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