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02执27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泰州市欣源装璜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1292725196901B,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农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州市欣源装璜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1202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泰州市欣源装璜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州市××区××镇××城小区××楼××室的不动产。经督促,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泰州市欣源装璜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州市××区××镇××城小区××楼××室的不动产以清偿债务。
本院认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被执行人应尽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或逾期履行,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督促仍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依法可以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泰州市欣源装璜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州市姜堰区华港镇润城小区1号楼502室的不动产[权证号:苏(2022)泰州市不动产权第0072087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 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