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欣源装璜有限公司

某某与泰州市欣源装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91执9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海安县。 被执行人泰州市欣源装璜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1292725196901B,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泰州市欣源装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的(2020)苏1291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泰州市欣源装璜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2020)苏1291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依据本院(2020)苏1291执954号执行裁定对泰州市欣源装璜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沈 凯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旭 书 记 员 ***